党员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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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党员、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间,涉嫌违纪党员、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陈述权。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 2、申辩、作证和辩护权。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辩、提供证人为己作证、委托他人为己辩护。 3、对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的见面权。 4、对党纪政纪、法规政策及有关事项等的知情、咨询权。 5、对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权。 6、有权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办案人员依照规定回避。 7、有权对案件查处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 8、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 9、核对谈话笔录等文书并可提出补充或改正意见。对各种笔录及扣缴清单、送达文书等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 10、不得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不得与有关人员串通、打击报复他人及有其他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11、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措施,履行已生效的处分决定。 12、依法行使权益,遵守案件查处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 被告知人: 告知时间: 告知单位: 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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