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的工会不得经商办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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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的工会不得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的工会不得经商办企业 以前由于一知半解,也认为党政机关的工会可以办企业,并且还登记了这样的企业,现在细细品味这些具体的规定,才恍然大悟,原来错矣!不是只要是工会就认为能够办企业,他有特定的范围,只是我们太马虎大意了!甚或是学习不够,理解不够, 细心不够,这是登记人员之大忌。所以造成一知半解,今偶阅之,特作勘误,以供登记人员共享。 关于工会可以兴办企业是有特定范围的,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以兴办国家政策

2、允许、社会需要的其它企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这四类特定的主体中,党政机关的工会不属于上述任一种情形; 党政机关的工会工作人员一般均由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兼任,而党政机关的工会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在兴办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这也是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第项“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规定的;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第三条对上述脱钩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内设的职能机构、下设的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各类机构,各种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党政机关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不得兴办经济实体。 ”,由此才恍然大悟,原来的习惯思维是错的,因此,特作简述,供登记人员参考,在年检中一并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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