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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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

2、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 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 对党

3、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 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条 职责范围: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4、(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

5、、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处理恰当 在

6、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 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

7、章 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第十八条 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

8、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共同承办

9、,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

10、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第二十九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11、 第六章 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党性原则和工作作风: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三)注重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五)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

12、纪委审查处理案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案件审理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恰当量纪;有错必纠;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

13、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

14、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区分案件性质。区分违纪的后果。区分违纪责任。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份、职务、民族、财产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审理人员应具有较

15、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16、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崐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案件审理的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

17、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申诉案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事实要清楚 事实清楚包含的内容有:一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

18、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四要处理好材料之间的关系,即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

19、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 证据要确凿 证据确凿包含的内容有:证据必须真实;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证据必须充分;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是审查

20、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定性要准确 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处理要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恰当包含的内容有: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

21、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同一违纪人员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处理恰当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三是要把握好纪律处分具体运用问题。如:“从轻”、 “减轻”、“从重”、 “加重”;“合并处理”、“比照处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等。 手续要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含的内容有:一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

22、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二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手续完备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都已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

23、,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行政处分权限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

24、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

25、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案件承办人根

26、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案件的批准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

27、关部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执行程序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

28、如下手续: 、违犯党纪案件 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

29、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违反政纪案件 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由

30、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 对需报经本级*、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一般违纪案

31、件的审理程序 案件受理。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经分管领导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经调查、审理人员签字,一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审理小组即受理。 案件审理。案件受理后,审理小组应指定二人共同承办,由一人主审。承办人根据犯错误人的错误事实,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每一错误事实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承办人在对违纪案件审理时要通读案卷材料;要全面审查案情和所有材料,逐一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综合分析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内在联系。 1、 审查收集的物

32、证、书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脏陷害和节录材料断章取义,研究分析并联系其它证据所取真实性。 2、 对证人证言的鉴别。审查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属实,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鉴别证言。 3、 对被调查人陈述的鉴别。审查被调查人的交待或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交待与申辩并与其它证据相对照,看其是否合理,是否属实。 4、 证据使用。证据经鉴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证据确凿才能定案。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在没有物、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审

33、核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事实都有客观联系,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是以排除其它可能性方能定案;仅有受审查人交待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 谈话。重要复杂案件,承办人要找犯错误人谈话,事实需要核实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主要事实不清的要补充调查,证据不足的,可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直接补证,同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拟出审理报告。承办人根据上述情况草拟出审理报告,报告应写明犯错误人基本情况、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依据政策法规、条规,提出处理意见。 集体审议。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根据结论性意见,修

34、改审理报告。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均应同时上报。 集体审定。审结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报请党委、*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处分决定,承办人代拟处分决定。属报批案件,代拟报批请示,将卷宗一并上报。 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将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进行思想教育,作好笔录。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必须签有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需要核实的进一步核实,不需要核实的要加以说明,对拒不见面或签字的,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加以说明。 下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见面后及时向犯错误人以及所在单位打印下达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要在犯错误人所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政纪处分要在犯错误人所在单位干部大会上宣布,决定必须送达受处分人签收,并签署送达时

35、间。同时做好上报备案和向有关单位上报或抄送,装入本人档案。 立卷归档。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将全卷按顺序装订成册,卷内页数多的可分主、副卷,每卷不得超过200页,装订前拆除金属物,破损地方裱糊好,统一编号,加上封面,装订整齐。书写好封面,存放归档。 一、 移送案件的审理 移送案件是指司法机关对所查处案件作出处理后认为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而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处理的案件,其程序与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同。 审理移送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移送文书;2、司法机关处理决定;3、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也应具备相应材料。 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后的案件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二、 申诉案件的审理 申诉案件是指对受本级党委、*、纪委或对监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处分决定、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诉而进行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其审理程序与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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