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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业主/住户利益,保障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规范、合理使用,特规定如下: 一、公共场所是指小区内住宅楼外所有的空坪、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场地,公共设施包括楼宇天台、楼梯、电梯、自行车库、路沟、渠、池、泵房、备用设备、宣传栏、公共照明、供水、供电、治安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等等。 二、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为全体业主/住户共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占用。 三、楼梯、通道必须保持整洁、明净、畅通,通道或楼梯不得随意隔阻或挪作它用。不得安装防盗门或其他阻隔栏,保持通道畅通;通道及楼梯内禁止任何业主/住户随便占用,如堆放物品、安装灶台或作其他用途。 四、所有业主/住户都有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与美观,爱护公共设施,禁止向公共场所抛洒垃圾、杂物;不可在道路、走廊、楼梯、树干及其他公用地方晾晒衣物或挂放、储存废物、杂物等。 五、服务中心每天负责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进行巡查,对违反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管理的行为,服务中心予以制止或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六、在业主/住户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所时,业主/住户应书面申请,在不违反消防安全和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与服务中心签订临时占用空地协议书。服务中心有权对侵占、占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