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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外出行为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省局机关凡到外单位、外地和省内各市县xx局开展公务活动的,一律使用“
2、xx国内公务活动公函”。公函由局办公室开具,由经办人填写相关内容,有局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由主要领导签发,其他的公务活动由分管领导签发。各市州局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公函形式。禁止观光式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接待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1 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
3、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手续不齐全的一律视为非公务接待。 第六条 省局综合性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提出计划、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接待、计财处核报费用。包括接待省部级领导,总局正司级领导,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兄弟省局局长,市州党政领导,市州局局长。局相关处室负责对口公务接待,包括总局相关副司级及以下领导,兄弟省局、省直部门和市州局相关领导及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
4、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xx省有关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2 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5、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标准按照早餐50元、中餐80元、晚餐80元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签批,超过1000元的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酒水一般使用xx本地产品、单瓶价格不得超过180元,中午严禁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超出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与陪同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条 禁止xx系统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
6、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3 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
7、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全省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
8、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4 全省系统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