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3295673 上传时间:2023-03-1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38.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北京福润达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 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 一线员工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 未

2、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 第五条 管理部门 集团及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集团及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子公司人事专员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

3、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7.生活困难,

4、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提取证明材料 1.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经济

5、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4.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5.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6.

6、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7.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8.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9.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

7、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13.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提取程序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2.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3.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5.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6.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十三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密切关注*有关政策动态,并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做出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疑问请咨询集团人力资源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