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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奖惩制度奖 惩 制 度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向上,共同创建一个规范、有序的优良现代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分为三种:先进生产者、记功、晋级。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惩处分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两次警告等于记过,两次记过等于一次记大过。两次受到记大过处分,必须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罚。 第五条、受到留用察看的员工,本公司可给予30天至180天的考察期限,经考察仍然不符合本公司要求的,予以开除。 第六条、被
2、本公司开除者,本公司将不给予任何补偿。对该员工造成本公司损失的,该员工还应赔偿本公司损失。 第七条、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连续旷工二天以上或一个月内旷工累积达三天以上,视为该员工自动离职。不论该员工工作时间多长,本公司均不给予任何补偿。同时,本公司还有权追究该员工的违约责任及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一节 奖励 第八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可以给予先进生产者、记功或晋级的奖励: 1、遵纪守法,听从指挥,互相协作; 2、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技能优秀,业绩突出; 3、工作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4、积极培养人才,成绩突出的; 5、服务满三年以上,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处分的; 6、积
3、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发建议,其建议被公司采纳,经实施确实有效的; 7、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确实有功的; 8、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得本科以上文凭或其它专业证书的; 9、维护公司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的; 10、对生产技术、环境改善或者管理制度提出具体的改善方案,经采用具有显著成效的; 11、节省物料或者对废物利用具有显著成效; 12、遇到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的; 13、代表公司参加对外竞赛,成绩优异的; 14、在技术上或者加工工具上作出重大改善的; 15、遇到意外事故或者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使公
4、司减少损失的; 1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绩的; 17、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的; 18、有其它重大功绩,足为其它员工楷模的。 第二节 惩罚 第九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之处分,并处以5元-5000元的罚款: 1、上班时间不按要求着装的; 2、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 3、仪容不整,衣着邋遢,有损公司形象的; 4、依据公司规定应当遵守秩序的活动中,不按秩序排队的; 5、在工作区域内不穿工鞋或穿工鞋在非工作场所的; 6、在工作时间内或进厂门不戴工作牌的; 7、使用水龙头而未及时
5、关闭,造成浪费的; 8、公司电话私用或者复印私人文件的; 10、故意破坏餐厅用具的; 11、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不服从宿舍长或者宿舍管理员劝导的; 12、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13、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的; 14、私自进入绿化区,践踏草坪花卉及违反环保规定的; 15、非上班人员进入车间闲逛的; 16、糟蹋原物料的; 17、公司安排的正常培训,无故不参加的; 18、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的; 20、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21、浪费公物的; 22、负检察监督之职而不认真执行的; 23、携带物品进出厂区,无理拒绝保安查询的; 24、故意破坏环境卫生及环保用具的; 25、不讲文
6、明礼貌,辱骂他人的; 26、因过失发生工作错误的; 27、私藏公司物品; 28、出于个人目的,未按规定时间提报奖惩事项的主管; 29、妨碍他人工作的; 30、在厂内推销产品的; 31、品行不端,对公司名誉有不利影响的; 32、守卫查核不严,致使外人混入厂内的; 33、部门月度违纪率达到40%的该部门负责人; 34、2、随意运用或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35、守卫升国旗、厂旗时,行为轻蔑的; 36、品检员未按规定登记、测试、检查的; 37、私带厂外人员入厂就餐的; 38、不按规定交接班的; 39、上班时间玩游戏的; 40、未经许可擅带或私放他人进入工作区域参观拍照的; 41、不按正确
7、方法操作机器设备,有严重安全隐患的; 42、因工作马虎导致机器设备、材料等物品遭受严重损失或伤及他人的; 43、未经公司批准携带危险物品进厂的; 44、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 45、因工作失误,造成一条生产线停工待料达半日以上的; 46、未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私自购回物品回公司报销的(特急个案 物品除外); 47、未经公司同意在公司宿舍内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48、在厂内酗酒、滋事,影响秩序的; 49、工作时间内私自外出的; 50、各级主管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的; 50、对公司重要决议怠于执行的; 52、在工作场所内制造私人物品的; 53、恶言吵架或者怂恿相骂的; 54、泄露生产或事
8、务上机密的; 55、遗失经营的重要文件、物品的; 56、擅自变更工作规程的; 57、违反安全规定措施的; 58、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 59、剩余材料隐匿不报的; 60、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 61、冒充他人签名、盖章的; 62、运用体罚,管理不当的; 63、强制违章作业的; 64、在公司内私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的; 65、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不举报的; 66、守卫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睡觉的,夜班时睡觉从重处罚; 6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取得非份利益的; 68、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领导威信,影响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的; 69、打架、行凶及使用武力或者携带危险品威胁、恐吓
9、他人的; 70、工作态度恶劣的; 71、在厂区内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72、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的; 73、未经批准在厂外留舍的; 74、擅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者有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的; 75、在公司内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76、将厂牌或工衣借给厂外人员混入厂内的; 77、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节特别严重,单位有权对该员工予以开除,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取得准生证而生育小孩的; 2、出庭作伪证的; 3、伪造学历证明的; 4、伪造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等资料者; 5、打架中先动手打人者; 6、受到降级、
10、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后仍然表现不好,本公司不愿出具书面合格结果的; 7、随意拷贝公司文件的,必须开除; 8、在餐厅内故意敲打餐具或用自己的饭勺打饭菜的; 9、破坏就餐秩序,无理滋事,不服管理影响和谐的; 10、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的,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11、在厂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工作,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 12、品质观念淡薄,不注重自检,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 13、在工作区域内打牌,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14、不服从上级的合理指挥,经劝告无效的; 15、代人打卡、签名或托人打卡,伪造出勤记录的; 16、已打加班卡而不加班的; 17、未经许可私自出车,造成交通
11、事故者; 18、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制造事端,影响和谐的; 19、工作不力,屡教不改的; 20、在加工工件时故意出错,造成报废的; 21、造谣生事、散布谣言者给予开除处分; 22、未经许可,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等地吸烟、焚火、乱丢烟头或使用电热器具者; 23、因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4、聚众结伙,妨碍生产、生活秩序的; 25、吸食毒品,或加入非法组织者; 26、侵占公司财物或营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达500元者; 27、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28、在外面兼职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 2
12、9、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画报、邮件、短信等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30、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或者50%以上的员工怠工、罢工的部门负责人; 31、连续两天以上旷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 32、受到降职、撤职处分并被调整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3、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警告或者二次以上罚款处分的; 34、违反规章制度又不作出书面检讨被视为无悔改之意者; 35、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 36、员工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者。 第十一条、各级主管未尽督导、管理之责,造成公司实质利益或形象损失的,须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员工有多次违纪行为的,应分别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员工只打上班卡,没打下班卡或未
13、打上班卡只打下班卡的,视为当日打卡无效,以旷工论处。 第三节 奖惩的提报程序 第十四条、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应于违纪当天书面提交事情经过报告,进行说明或辩解。如果拒绝提交书面报告者,单位可根据其他相关人员提交的文件确认违纪行为是否属实。一旦认定属实,则员工应在该处罚单上签名,并于签收后的三天内提出书面抗辩意见。如果员工拒绝签收处罚单,视为员工默认违纪事实又拒绝悔过,无可救药,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为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单位有权开除该员工,并无需给予任何补偿。同时,单位应将员工拒绝认错及拒签处罚单的情况通报劳动部门或工会,同时还可按照员工身份证上的地址寄给员工,自寄出5天视为员工已收妥。
14、 第十五条、应当予以奖励或处罚的事件发生后,由受奖罚的员之领导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后的员工奖惩由公司在公告栏公布,在当月薪资中核算奖金或罚款。 第十七条、员工奖惩情况记入人事档案中,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受到奖惩的员工要及时签收公司送达的奖惩决定,并于签收奖惩决定的三天内提出自己的申辩意见,逾期,则视为员工认可公司的决定。员工拒绝签收奖惩决定的,公司可按入职表或身份证上的地址寄送,自寄出之日起五天则视为员工已收妥,而不论该邮件是否被拒收或退回,自邮件寄出之日起十天内未收到员工申辩意见,则视为员工认可公司的决定。 第四节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规定而其它制度有规定的,可参考其它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