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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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姓名和住所 1、姓名: 住所: 2、姓名: 住所: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 ; 2、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出资于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 年内认缴到位。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

3、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一年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4、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 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

5、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执行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第三节 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

6、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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