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销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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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销售合同公租房销售合同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人民*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市*小区第*幢*单元第*号房,共*套住宅原房,通过简单装修改建成*套公租房。 2、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市房管局认可的测量单位实测的面积为准。 3、该商品

2、房为简装房,室内地面铺贴普通地板砖、墙面用干粉涂料第 1 页 共 6 页 刷白、水电安装到位,室内门安装到位,不吊顶,不配套任何家具、家电、厨卫、厨电设备。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整。 2、以上单价及总价款是经双方确认的所有优惠抵扣后的最终价款。本合同价款不包含买受人应承担的商品房维修基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如契税、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配图费、其它税费等。 第三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2、合同约定面积与产

3、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按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最终面积测绘报告为准,如有面积差异按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商品房单价,根据实际面积计算房款总价,差额不计收利息,多退少补。 小户型房屋与卧室相连的阳台在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实测报告中可能没有面积数据,该阳台买受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该阳台面积7平方米,其使用权购买价同房屋购买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 2 页 共 6 页 买受人按下列方式分期付款: 1、签定本协议后,支付协议总价的30%作为定金; 2、装修完成约定交房日前5天支付协议总价的70

4、%; 3、买受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叁拾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陆拾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第五条 交付期限: 1、出卖人应当在20*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约

5、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2、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叁拾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至约定交房日买受人仍未付清应付房款的,交付期限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之日; *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及其他行政行为导致延期的,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滞后使工程延误的,因城镇规划变更导致延期的。 第 3 页 共 6 页 第六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

6、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或公告确定的交房日期之日起。视为房屋已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按规定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及房屋损坏灭失等风险。 若买受人以房屋的非主体结构性质量瑕疵而拒收房屋,按本条款第(1)项规定处理。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装修、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补差。 第八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及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

7、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物业管理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于交房时间同步完成; 2、有线电视、宽带界面同步拉接到位,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 4 页 共 6 页 3、配套物业管理机构同步到位,买受人所属的业主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并按时安规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若该商品房需办理产权登记,甲乙双方还需签定由房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条 双方另就下列事项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和外墙面使用权属业主共有,必须服从物业管理

8、公司的统一管理; 2、小区内停车位及其他未参与面积公摊的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宣恩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共6页,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持有情况为:出卖人贰份,买受人贰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 5 页 共 6 页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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