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单和铁路运单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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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运单和铁路运单教案公路货物运单 运单号码 托运人姓名 单位 托运人详细地址 托运人账号 取货人联系人姓名 电话 取货地详细地址 始发站 运距 路由 货物名称 包装方式 件数 计费重量(kg) 体积(M) 公里 目的站 全行程 公里 邮编 电话 送货地详细地址 起运日期 是否取送 取货 取货人签字 送货 要求到货日期 电话 收货人姓名 单位 收货人详细地址 电话 邮编 单位 收货人账号 送货地联系人姓名 邮编 单位 邮编 是否要求回执 否运单客户单据 签字时间 托运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实际发货件数 签字时间 件 合计 收费项 费用金额 客户投保声明 杂费 投保 元 保险费 费用小计 收货人

2、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实际发货件数 签字时间 送货人签字: 签字时间 元 备注: 件 运费 不投保 取/送货费 投保金额 运费合计 结算方式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现结月结预付款 元 到付 付款方式 制单人 受理日期 受理单位 公路货物运单填制相关说明: 1.运单号码:请填写托运单号; 2.托运人姓名、电话、单位、托运人详细地址、邮编:分别填写托运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托运人的单位名称、托运人的地址、托运人的邮编; 3.托运人账号:结算方式为月结的,必须填写有效的托运人账号;其他情况(如:现结)的,该栏目为空; 4.取货地联系人姓名、电话、单位、取货地详细地址、邮编:分别填写取货地的联系人姓名

3、、电话、取货地的单位名称、取货地的地址、取货地的邮编; 5.收货人姓名、电话、单位、收货人详细地址、邮编:分别填写收货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收货人的单位名称、收货人的地址、收货人的邮编; 6.收货人账号:该栏目为空; 7.送货地联系人姓名、电话、单位、送货地详细地址、邮编:分别填写送货地的联系人姓名、电话、送货地的单位名称、送货地的地址、送货地的邮编; 8.始发站、目的站:请填写城市名称,如:广州; 9.运距、全行程:请填写始发站到目的站的公路里程; 10.路由:填写货物的行走路线,请按以下格式填写: 不需中转的运单 始 发站-目的站,如:北京-广州 需中转的运单 始发站-中转站-目的站,如:

4、北京-武汉-广州 11.起运日期:需要取货的运单请填写取货时间,否则填写托运人自行送站时间; 12.取货人签字、签字时间:实际取货的工作人员签字和签字时间; 13.计费重量、体积:请填写货物的实际总重量、实际总体积; 14.取/送货费:请填写取货费用和送货费用的合计,无取/送货费的,该栏目为空; 15.杂费:精确到元,无杂费的,该栏目为空; 16.费用小计:请填写运费、取/送货费、杂费的合计; 17.运杂费合计:请填写费用小计、保险费的合计大写方式请用“零”补齐; 18.付费帐号: 结算方式为月结的,必须填写有效的托运人付费账号;其他情况(如:现结)的,该栏目为空; 19.制单人:请填写初次填

5、写单据的工作人员; 20.受理日期: 需要取货的运单请填写取货时间,否则填写制单时间; 21.受理单位:请填写制单人的所在工作单位名称。 备注:单据填制过程中,各字段的内容须完全以题干中所提供的信息为准! 铁路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货物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 托运人对其在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 第2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格式的货物运单一张。使用机械冷藏列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的货物,对每一分卸站应增加两份运单。 第3条 运单由

6、承运人印制,在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按规定的价格出售。运量较大的托运人经发站同意,可以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运单。 第4条 运单粗线以左各栏和领货凭证由托运人用钢笔、毛笔、圆珠笔或用加盖戳记的方法填写。运单和货票都必须按规定填写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使用简化字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自造字。 第5条 运单内填写各栏有更改时,在更改处,属于托运人填记事项,应由托运人盖章证明;属于承运人记载事项,应由车站加盖站名戳记。承运人对托运人填记事项除本办法第15条规定者外不得更改。 第二章 托运人填写部分 第6条 “发站”栏和“到站”栏,应分别按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站名完整填记,不得简称。到达名

7、,填写到达站主管铁路局名的第一个字,例如;、等,但到达北京铁路局的,则填写字。 “到站所属省、自治区”栏,填写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名称。 托运人填写的到站、到达局和到站所属省、自治区名称,三者必须相符。 第7条 “托运人名称”和“收货人名称”栏应填写托运单位和收货单位的完整名称,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个人时,则应填记托运人或收货人姓名。 第8条 “托运人地址”和“收货人地址”栏,应详细填写托运人和收货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城镇街道和门牌号码或乡、村名称。托运人或收货人装有电话时,应记明电话号码。如托运人要求到站于货物到达后用电话通知收货人时,必须将收货人电话号码填写清楚。 第9条 “货物名称”栏应

8、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表二“货物运价分类表”或国家产品目录,危险货物则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件一“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所列的货物名称完全、正确填写。托运危险货物并应在品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危险货物编号。“货物运价分类表”或“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未经列载的货物,应填写生产或贸易上通用的具体名称。但须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一相应类项的品名加括号注明。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不能逐一将品名在运单内填记时,须另填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需要说明货物规格、用途、性质的,在品名之后用括号加以注明。 对危险货物、鲜活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填记货物的完整名称

9、外,并应按货物性质,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墨水书写或用加盖红色戳记的方法,注明“爆炸品”、“氧化剂”、“毒害品”、“腐蚀物品”、“易腐货物”、“吨集装箱”等字样。 第10条 “件数”栏,应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记明件数,“合计件数”栏填写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承运人只按重量承犀的货物,则在本栏填记“堆”、“散”、“罐”字样。 第11条 “包装”栏记明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麻袋”、“条筐”、“铁桶”、“绳捆”等。按件承运的货物无包装时,填记“无”字。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或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本栏可以省略不填。 第12条 “货物价格”栏应填写该项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为确定货

10、物保价运输保价金额或货物保险运输保险金额的依据。 第13条 “托运人确定重量”栏,应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将货物实际重量用公斤记明,“合计重量”栏,填记该批货物的总重量。 第14条 “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填记需要由托运人声明的事项。例如: 1货物状态有缺陷,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运输,应将其缺陷具体注明。 2需要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应将证明文件名称、号码及填发日期注明。 3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件名称。 4托运易腐货物或“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容许运输期限;需要加冰运输的易腐货物,途中不需要加冰时,应记明“途中不需要加冰”。 5整车货物应注明要求使用的车种、吨位、是否需要

11、苫盖篷布。整车货物在专用线卸车的,应记明“在专用线卸车”。 6委托承运人代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标明“委托承运人代封”。 7使用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在营业线上运输货物时,应记明“单位自备车”或“单位租用车”。使用托运人或收货人自备篷布时,应记明“自备篷布块”。 8国外进口危险货物,按原包装托运时,应注明“进口原包装”。 9笨重货件或规格相同的零担货物,应注明货件的长、宽、高度,规格不同的零担货物应注明全批货物的体积。 10其他按规定需要由托运人在运单内记明的事项。 第15条 “托运人盖章或签字”栏,托运人于运单填记完毕,并确认无误后,在此栏盖章或签字。 第16条 领货凭证各栏,托运人填写时应与

12、运单相应各栏记载内容保持一致。 第17条 货物在承运后,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时,由处理站根据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货物变更要求书”,代为分别更正“到站”、“收货人”和“收货人地址”栏填记的内容,并加盖站名戳记。 第三章 承运人填写部分 第18条 发站对托运人提出的运单经检查填写正确、齐全,到站营业办理范围符合规定后,应在“货物指定于X月日搬入”栏内,填写指定搬人日期,零担货物并应填记运输号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交还托运人凭以将货物搬入车站,办理托运手续。 第19条 “运到期限xx日”栏,填写按规定计算的货物运到期限日数。“货票第号”栏,根据该批货物所填发的货票号码填写。 第20条 运单和领货凭证

13、的“车种、车号”和“货车标重”栏,按整车办理的货物必须填写。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换装时,换装站应将货物运单和货票丁联原记的车种、车号划线抹消,并将换装后的车种、车号填记清楚,并在改正处加盖ta戳记,换装后的货车标记载重量有变动时,并应更正货车标重。 第21条 “铁路货车篷市号码”栏,填写该批货物所苫盖的铁路货车篷布号码。使用ffLaA自备篷布时,应将本栏划一国号。“集装箱号码”栏,填写装运该批货物的集装箱的箱号。 第22条 “施封号码”栏,填写施封环或封饼上的施封号码,封饼不带施封号码时,则填写封饼个数。 第23条 “承运人托运人装车”栏,规定由承运人组织装车的,将“托运人”三字划消,规定人组

14、织装车的,将“承运人”三字划消。 第24条 “经由”栏,货物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时,本栏可不填;按绕路经h1T算运费时,应填记绕路经由的接算站名或线名。 第25条 “运价里程”栏,填写发站至到站间最短径路的里程,但绕路运输时,应填写绕路经由的里程。 第26条 “承L2A确定重量”栏,货物重量由承L2A确定的,应将检斤后的货物重量,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用公斤填记。“合计重量”栏填记该批货物总重量。 第27条 “计费重量”栏,整车货物填记货车标记载重量或规定的计费重量;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填记按规定处理尾数后的重量或起码重量。 第28条 “运价号”栏按“货物运价分类表”规定的各该货物运价号

15、填写。 第29条 “运价率”栏,按该批货物确定的运价号和运价里程,从“货物运价率表”中找出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填写。运价率规定有加成或减成时,应记明加成或减成的百分比。 第30条 实行核算、制票合并作业的车站,对运单内“经由,“运价里程、“计费重量”、运价号”、“运价率”和“运费”栏,可不填写,而将有关内容直接填记于货票各该栏内。 第3l条 “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填记需要由承运人记明的事项,例如: 1货车代用,记明批准的代用命令; 2轻重配装,记明有关计费事项; 3货物运输变更,记明有关变更事项; 4途中装卸的货物,记明计算运费的起讫站名; 5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和自有动力行驶的机车,记明铁路分

16、局承认命令; 6需要由承运人记明的其他事项。 第32条 “发站承运日期”和“到站交付日期”栏,分别由发站和到站加盖承运或交付当日的车站日期戳。 第33条 货票各联根据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填写,金额不得涂改,填写错误时按作废处理。 第34条 运单上所附的领货凭证,由发站加盖承运日期戳后,连同货票丙联一并交给托运人。 第35条 货票丁联“收货人盖章或签字”栏,由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盖章或签字。 第36条 货票丁联“卸货时间”由到站按卸车完毕的日期填写;“到货通知时间”按发出到货催领通知的时间填写。 铁路运输运到期限如何计算: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

17、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货物发送期间为 1 日。 货物运输期间:每 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 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 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 1日。 特殊作业时间: (1)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 1日。 (2)运价里程超过 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六吨10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 2日;超过 1000 公里加 3日。 (3)一件货物重量超过 2吨、体积超过 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 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 2日。 (4)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 1日。 (5)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 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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