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重整流程及阐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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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重整流程及阐述公司重整说明 一、 重整目的和适用条件 目的:当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危险时,即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营业,或者如果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进行重整。 适用条件: 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是债

2、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二、 重整启动: 重整申请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也可以在债权人已经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由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法院裁定重整后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 指定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全面管理企业财产和内部事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

3、任。 四、 重整保护 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享有如下法律规定的重整保护的权利。 1、重整程序开始对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即不得再行进行破产宣告。重整程序开始后,也不得再行启动和解程序。 2、重整程序开始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担保设定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对投资人权利限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 对取回权的限制 债务

4、人通过租赁、借用、合作经营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对于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继续营业常常是重要的。因此,破产法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例如,债务人租赁的场地、设备,如果租期未到,则出租人不得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 6、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效力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五、债权申报 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同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

5、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七、重整计划表决: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

6、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表决未通过的可以再进行协商或者最后由法院裁定。 八、重整计划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最后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九、重整计划执行 重整计划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十、 重整程序终止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十一、重整结束 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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