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机动车定点维修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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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机动车定点维修合同样本 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而有所不同,这里主要谈采购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普遍运用的采购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2020机动车定点维修合同样本,供大家参考学习。机动车定点维修合同1项目编号:gc-fg060050合同编号: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尚晓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

2、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1.2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 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

3、位。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 )。2.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3.合同的组成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1 本合同条款3.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3.

4、1.3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3.1.4 中标通知书3.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定点承诺4.1 维修范围4.1.1 甲方确定乙方为20_20_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4.2 维修价格4.2.1 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

5、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4.3 费用结算4.3.1 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4.1 甲方的权利: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 分, 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

6、度参加 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4.4.2 甲方的义务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

7、同。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4.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5.1 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4.5.2 乙方的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3.乙方根据

8、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4.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

9、承担。5.违约责任5.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扣1分。(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5.1.1 采用不

10、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5.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

11、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5.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5.4 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6.不可抗力6.1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_、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

12、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6.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7.履约保证金7.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7.2 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

13、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7.3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7.4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8.保密条款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8.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9.合同的解释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

14、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10.争议的解决1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11.合同的终止11.1 本合同有效期至20

15、_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1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11.2.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1.2.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1.2.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11.2.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1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

16、赔偿责任:11.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11.3.2 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11.3.3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12.法律适用12.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3.权利的保留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3.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

17、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3.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14.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14.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通知15.1 甲乙

18、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15.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张华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电话:8

19、3084976传真:83084974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乙方: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16.合同修改16.1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16.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合同生效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17.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20、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20_年8月日 20_年8月 日机动车定点维修合同2甲方:_电话:_乙方:_电话:_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1.3“维修” 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

21、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1.4“配件材料”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1.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1.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2.服务范围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3.送修手续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3.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

22、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3.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4.维修费用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5.1乙方维修车辆

23、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5.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 “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24、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6.结算方式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1)正式发票;(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6.3付款。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7.质量保证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

25、执行。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

26、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8.索赔8.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8.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 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

27、,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9.乙方交货延误9.1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

28、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10.误期赔偿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11.不可抗力11.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

29、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税费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13、履约保证金13.1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

30、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3.2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14.争议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4)无论在

31、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15.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15.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16.乙方服务16.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16.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

32、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17.合同的有效期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18.合同生效及其他18.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18.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代表人:_代表人:_开户银行:_邮编:_帐号:_邮编: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机动车定点维修合同3送修方(以

33、下简称甲方):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车辆维修合同:一、甲方将车辆的各种修理、维护、装潢、车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保养维修服务项目定点至乙方维修。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三、送修手续:1、甲方出具送修车辆表一份,如增加或更换车辆,须及时通知乙方。2、甲方填写“送修单”,注明送修车辆型号、车辆号码、送修项目,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如路上施救等特殊情况由甲方驾驶员以电话等联系方式告知主管领导并取得同意后方可维修,并补办“送修单”。2、乙方依据“送修单”送修项目进行维修,并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

34、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主管领导同意方可维修。四、维修费用:1、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工时费、材料管理费;2、人工工时单价:元/小时;3、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为:%五、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20_0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30日;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维修:20_公里或10日;4、材料配件:一年(易损件除外)。六、结算方式:1、乙方在交付竣工车辆时,由乙方技术人员和甲方驾驶员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驾驶员在结算单上签字。2、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乙方

35、凭甲方驾驶员签字的结算单和“送修单”在每月末向甲方结算。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不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质量保证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4、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至乙方维修。5、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有权要求送修车辆出示“送修单”。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4、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5、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6、保证维修质量。7、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

36、换汽车配件。8、已竣工车辆,乙方应打印“结算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项目、材料价格和管理费。九、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和期限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则以当月维修费用为基数,按每月1%支付违约金。2、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A、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假冒伪劣零配件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配件;C、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D、乙方经营条件、场地、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动时而不及时告知甲方的。十、经甲、乙双方认可,可更改本合同。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可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或增加条款。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送修方:承修方: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签订时间: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年月日2020机动车定点维修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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