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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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分析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如何处置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侧重于对被追诉人生命权、自由权的保障,而在财产权的保障上则相对滞后。诚然,财产权的地位次于生命权、自由权,但它仍然是基本人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处置涉案财物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不断健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对财产权的重视也不断提高,人们对刑事案件中处置涉案财物存在问题的关注度也与日提高: 一、未经法院审判,部分扣押物品已被拍卖。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32条规定:“扣押、冻结的款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即未经人民法院宣判,任何部门、组

2、织和个人不得拍卖被告人的涉案财物。这亦是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因诉讼周期太长,扣押物品不易保存,在审判前部分扣押物品已被拍卖。 二、拍卖物品不属于“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工作规定第26条规定:“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但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拍卖品多为汽车等物品,并不属于“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三、大量拍卖物品被贱卖。我国刑法定罪量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案财产的价格,但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拍卖物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影响着定罪量刑,不能有效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

3、权益。 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对上述问题已有规定,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执法存在困难,笔者总结原因如下: 其一,执法机关不移送涉案财物的情况比较普遍。涉案财物一般情况下均应移送到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涉案财物的移送成了例外情况。由于办案经费紧张问题较为突出,一般情况下入库的罚没收入都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办案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罚没收入越多,所得的办案经费也就相应的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为了本部门利益,就可能尽可能少地移送涉案财物,擅自将涉案财物处分。 其二,我国刑事诉讼周期太长,导致扣押物品存放困难且贬值较快。有人说许多刑事案件中拍卖的物品不属

4、于工作规定第26条中的“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但是究竟什么物品属于上述物品?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 仅以车辆为例,由于更新快、降价快、有使用期限,如果闲置几年不使用,肯定就报废了。金华市公检法出台一份文件,专门针对此类案件里的车辆之类资产做出规定:车辆等贬值快的资产应及时、抓紧处理,尽可能地将资产保值。相关法律规定粗放,根据理解的不同,执法部门自主性也较强,正是这种灰色空间造成了上述问题。 其三,缺少财产鉴定的权威机构。涉案财产价格数额在定罪和适用量刑幅度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正确认定数额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我国目前缺少财产评估的权威机构,现实中总是存在涉。 妥善

5、处置涉案财物的建议 第一,加强监管力度。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经费困难,造成地方“以收定支”、“以收补支”,即根据司法机关上缴地方财政钱款数额确定该机关经费的数额,或者用司法机关上缴的违法所得弥补该机关经费的不足。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为了弥补基建、购置车辆装备等费用的不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随意扩大违法所得认定和追缴的范围,争取多上缴钱款,以便地方财政按比例或全额返还。此外,还应着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坐支现象的监管力度。 第二,改善保管场所的环境。工作规定第30条明确了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但是

6、实践中,管理部门少有达到以上要求的保管场所。扣押物品大多是露天存放,损毁严重,贬值速度较快。国家应该加大对司法机关硬件设施的投入,确保各项硬件设施达到标准。 第三,成立或者委托稳定的专业鉴定机构。国家应成立或者指定专业的“价格评审委员会”,“价格评审委员会”应聘请不同领域的权威专家参与,因鉴定、拍卖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国家承担。如对区、市认证中心鉴定价格有疑义的,均可由该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定。对区认证中心鉴定有疑义,可要求市认证中心复核,市认证中心有权否定区认证中心的鉴定。 第四,改变旧观念,确立财产权和人身权同等重要的思想。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为人类的三项基本权利。然而,人们却普遍认为财产权不及生命权、自由权重要。没有财产权,个人就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基础,人权的其他内容将无法实现。面对实践中出现的侵犯被追诉人财产权的现象,必须重视对其保障。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涉案财产意义重大,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虽然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产问题已经作出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尚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改革与完善。 本文章由河北牛皮癣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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