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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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引导教师将精力用于学校和课堂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明确师德管理体系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学校,第一责任人是校长。要建立起教育行政部门抓校长,校长抓学校,学校抓教师的三级管理体系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问责、校长对教师问责的问责体系。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

2、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详细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并召开教代会审议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从学校层面遏制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 二、严禁在职教师作出违反公民道德的行为 在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高标准,严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岗查看、解聘教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将被清理出教师队伍: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的; 参与赌博、吸毒、斗殴、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的; 散布有损师德和学校声誉言论的; 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资格、待遇等的; 迟到、早退、无故缺课,影响

3、正常教学秩序的; 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合教师身份、行为举止不文明的; 三、禁止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 在职教师不得以学生为对象,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和业余时间在校内外从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教学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岗查看、解聘教师职务处分: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甚至有组织地在家中或在外租用场地组成有偿家教联合体的; 在职教师强制学生到家中食宿的; 教师之间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食宿生源的; 为退休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在职教师以父母、子女、亲属的名义办班进行有偿家教的; 在职教师

4、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获取收益的。 四、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 教师要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立足本职,把精力集中到上好每一堂课上、关爱每一位学生上来,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要积极倡导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无偿辅导学生,尤其是无偿辅导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岗查看、解聘教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清理出教师队伍: 不按教学要求认真备课、上课、布置作业、批改作业、辅导、检测的; 违背教育方针、政策,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 不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教学故意保留,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缺课、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

5、责的; 以各种借口将学生撵出课堂或动员学生休学、转学、退学的;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的; 向学生推销或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的; 利用教师职务之便索要、变相索要、接受学生家长财物或通过家长办理私事的; 不亲自批改作业将批改作业的责任推给学生或家长的; 在工作时间酗酒或酗酒后从事教学活动和在教学场所吸烟、在上课期间接打电话等影响正常教学行为的。 五、强化对师德师风的教育、监督和考核 1、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 学校要加强宣传和树立正面典型,强化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广泛开展以“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为主题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 2

6、、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学校和教师之间要签定师德承诺书。教育局和学校要设立师德师风投诉电话、投诉信箱,接受学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师德师风的监督。学校校长和书记具体受理学生、学生家长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的举报投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诉。每学期末学校要组织家长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一次测评,不满意率达到三分之一者,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3、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家长评教、学生评教相结合的师德考评机制,重点考察教师职业道德表现、教学态度和育人效果等,考

7、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工资、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撤销骨干教师资格或降低骨干层次,晋升职称参评时间后延三年。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师德档案,详细记录教师接受职业道德教育、表彰、奖惩和对教师的评价等情况,作为奖励、晋级、晋职、聘任、交流等的重要依据。 4、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凡不遵守本规定仍从事有偿家教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终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实行高职低聘,降低相应工资待遇,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清理出教师队伍。凡学校贯彻执行本规定不力,发生损害教育形象的行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影响较大的,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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