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资的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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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增资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字 第 号 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2、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增资扩股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证券增资扩股的行为以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证券增资扩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有关部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证券的保证:即股份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副本与正

3、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证券增资扩股报请审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证券本次增资扩股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证券就本次增资扩股事宜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下列申报材料:1证券公司关于增资扩股的申请报告;2、增资协议书;3、证券公司关于同意增资扩股的股东大会决议;

4、4、增资股东背景材料;5、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后的股权结构图;6、证券公司背景资料; 7、本次增资扩股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经办人员资格证书;8、本次增资扩股的评估报告、评估备案表、评估事务所及经办人员资格证书;9、截至 年月 日证券、证券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人员资格证书;10、增资股东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人员资格证书;11、证券公司对增资扩股后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12、增资股东关于入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13、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15、关于公司所持证券股权未变更至公司的说明。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证券关于本次增资扩股

5、事宜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二、证券本次增资扩股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 (一)证券的内部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年 月证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和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证券定向发行股份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形成了决议,根据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证券本次定向发行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全部用于购买证券控股子公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小股东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公司等三家公司所持有的合计 万元证券股权其中:所持有的 万元证券股权已被市财政局于年以“ 号”文划转给了国有资产授权经

6、营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持有。 2、发行数量: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换股比例:根据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 年x月x日,证券的净资产为 万元,每股净资产为 元,分红后净资产为 元/股;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 年 月 日,证券的净资产为 万元,每元出资额对应的净资产为 元。根据上述资产评估结果,证券与上述证券三家小股东协商确定换股比例为:1:1.89,即每1股证券股份可换取1.89元证券股权。 4、发行对象、认购数量、股款支付方式 A、投资,其以所持证券 万元股权作为股款支付方式认购证券

7、本次定向发行的 万股股份; B、徐州,其以所持证券 万元股权作为股款支付方式认购证券本次定向发行的 万股股份; C、投资,市财政局已于 年将持有的 万元证券股权划转给了投资,投资以该等股权作为股款支付方式认购证券本次定向发行的 万股股份。 5、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后新增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完成后,投资、投资、成为证券的新增股东,其中:投资持有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投资持有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持有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 6、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后证券的注册资本 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后,证券股份总数为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二)证券关于本

8、次定向发行股份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情况 年 月 日,证券在省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办理了与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相关的资产评估等事宜的备案登记手续。 (三)股份认购人(新增股东)内部决策、外部批准情况 1、投资的内部决策、主管机关批准情况 年 月 日,投资董事会同意将万元证券股权按评估结果全额置换为证券万股股份。 年 月 日,投资的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号”关于同意置换所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同意投资将 万元证券股权按评估结果全额置换为证券股份。 2、投资的内部决策、主管机关批准情况 年 月 日,投资董事会同意认购证券股份,以持有的万证券股权换

9、取证券 万股股份。 年 月 日,投资的主管部门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号”关于同意投资公司置换股份的批复同意投资将所持证券 万股按1:1.89的换股比例置换成证券 万股份。 3、的内部决策、主管机关批准情况 年 月 日,董事会同意以所持 万元证券股权认购证券 万股股份。 年 月 日,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以“ 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所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置换的批复同意将所持证券 万元股权全额置换为证券的股份。 (四)股份认购协议及签署情况 年 月,证券与新增股东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新增股东认购的股份数、认购方式、定价原则、支付方式及换股比例、限售期等,该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10、之日起成立,自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证券本次增资扩股(定向发行股份)行为及过程合法,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三、新增股东的股权结构、本次增资扩股后证券的股权结构及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披露情况 (一)根据证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股东的主体资格和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1、投资,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成立于 年 月 日,现持有注册号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市路 号,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投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市人民*委托市国有资产管理

11、委员办公室对其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2、投资,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成立于 年 月 日,现持有注册号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市路 号,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投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直属于市人民*,为市人民*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 3、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成立于 年 月 日,现持有注册号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市路 号,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司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

12、司,市财政局持有其100%股权。 (二)根据证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证券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后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认购股份数(股)占总股份比例(%) 1公司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总计 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完成后,证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省国资委。 (三)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后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披露情况 1、根据新增股东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股东的股权结构已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股份的情形;新增股东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且与证券原有股东间无关联关系

13、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2、根据证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完成后,证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公司持有公司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份的 %;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份的 %;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省有限公司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份的 %;省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均为省国资委独资的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为省国资委独资的国有企业。除以上关联关系外,其它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新增股东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

14、股份的情形;新增股东间及其与证券原有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已详尽披露;本次增资扩股后证券股权权属清晰。 四、新增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 (一)新增股东的主体资格见本法律意见书“三、新增股东的股权结构、本次增资扩股后证券的股权结构及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披露情况(一)”部分所述。 (二)根据新增股东投资、投资、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股东已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三)根据新增股东投资、投资、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股东已充分知悉证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

15、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四)根据新增股东投资、投资、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股东自持股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股份。 (五)根据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方案,新增股东投资、投资、公司均系以其合法持有的证券股权作为股款支付方式认购证券的股份,新增股东具备出资能力。 (六)根据新增股东投资、投资、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新增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的投资额)不超过其净资产。 (七)根据新增股东投资、投资、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股东符合“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的政策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证券本次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但尚需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新增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 根据工商、银行、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股东投资、投资、公司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纪录,新增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信誉良好。 六、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证券本次增资扩股行为合法、合规,新增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定资格且信誉良好,但尚需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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