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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请病,事假的规定关于学生请病、事假的规定 第1条 为了保证学生可以安心学习,提高教学质量,针对学生请病、事假事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2条 学生有病需请病假者,应开具医生的诊断证明,交由班主任签字到教务处审批后,根据病情及医生建议由教务处确定给假期限。 第3条 在病假期间,如需续假,应由家长持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续假手续。 第4条 在学校期间,需请病假的,应开具校医的鉴定证明,在获得班主任的批准后方可离校。此时,班主任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告知该学生请假的事实。返校后,该生需提交就医证明,到教务处签字备案。 第5条 班主任不在,可由值班教师或科任教师视病情的严重程度准假,如需急救处理,准假教师应亲自或指派学生护送到医院,并及时联系其家长。 第6条 病假只能由本人申请,他人代请按旷课处理。 第7条 学生因事需请假者,应由家长向学校说明请假事宜,视情况决定给假时间,天以内的事假由班主任审批,天内的事假由教务处审批,超过天的事假由校领导审批。 第8条 在事假期间,如需续假,应由家长亲自到学校办理续假手续。 第9条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一律不给事假。 第10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