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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目前,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令人触目惊心,妇女儿童是主要的受害者,因为他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人们已普遍认识到,家庭暴力犯罪是社会的丑恶现象,是婚姻家庭中的一大恶性肿瘤。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状况,分析其发生原因,探索制止其发生的有效方式,我在浏阳市展开了调查,调查范围涉及城市和农村。调查内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调查目的: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寻求解决方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主体的特殊性,我调查的对象主要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分发少部分,主要是2
2、6岁以上年龄段的人群。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的占34%,高中或中专以上的占25%初中学历的占31%,小学学历占10%。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有大部分人认为女人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方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另一方的附属,一旦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对方。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
3、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相对而言,女人就比较软弱。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所以,直到现如今,特别是在郊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丈夫殴打、残害妻儿的现象常有发生。另外,有些家长怀有“棍棒出孝子”的传统观念,动不动对未成年子女拳打脚踢,采取一种畸形的教育方式。久而久之,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
4、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另外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他们觉得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也有人认为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剩下一些人则认为司法惩处不力使家庭暴力不断衍生。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对于家庭
5、暴力行为的认定及制裁条款,并不明确,具有模糊性、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不利于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也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家庭暴力的特点: 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有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他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的对象。 形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表现为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也表现为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扶养等无形的手段,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也有是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施暴者手段残忍,轻者拳脚相加,重者棍子打、皮鞭抽、开水汤,
6、有的甚至用刀子割,硫酸泼、汽油烧等等。 行为的隐蔽性 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加上暴力的对象在家庭中的地位通常比较低。因此,除非已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一般是忍气吞声,不愿告诉他人,以寻求帮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过程的循环性 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或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的受侵害,并呈循环性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与亲密阶段,因此,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一次又一次地期待施暴者会痛改前非。但绝大多数的情况是,使这一循环又再次得到恢复。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具体
7、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
8、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
9、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五、解决家庭暴力现状的方法 为了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应采取以下对策: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大力加强道德建设。文化素质的提高对于有效预防和制
10、止家庭暴力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中、高等教育,大力提高全民文化素质的同时,法院也应配合*、司法机构、妇联进行文化道德建设,化解并消除家庭矛盾,以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改变传统观念,反对家庭暴力。对于传统观念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和参与,相关的职能机构更应当各负其责,如妇联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力度,以提高受侵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妇女,要培养她们的自信和自尊以及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及时调解家庭暴力事件,并设置专门 的救助机构,使矛盾有效的解决;法院更要依据法律程序客观公正地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适时地进行调解和判
11、决,以维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从法律层面解决家庭暴力。针对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定分散、不明确的现状,国家立法机关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如何取证,如何预防,以及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都应予以专章规定,同时应当根据家庭暴力轻重程度、社会危害情况,明确妇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相关机构的责任和权限,针对家庭暴力有的放矢地进行惩处,既不能让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逍遥法外,也能让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得到教育和纠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的同时,也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 总结:言而总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