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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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关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法官的职业保障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根基,既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量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指标。结合基层法院和当前法官待遇的实际,就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我们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法官职业保障之基本内涵 依我国法官法和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所谓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

2、的内涵较为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职业权力保障是指保障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职业地位保障是指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职业收入保障是指法官应拥有相对丰厚的经济收入和稳定可靠的物质生活保障,以免后顾之忧,防止钱物的诱惑;职业安全保障是指法官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任何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等安全威胁;职业教育保障是指国家和法院应为法官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以及完善

3、和教育培训设施相应的教育培训经费;职业监督保障是指法院通过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法官的自律与他律,完善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诉、控告权利的程序,以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能,公正司法。 二、法官职业保障之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我国法官法在总则第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法官享有的职业保障权利,即:一是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是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是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法官的职业收入保障见于法官法第条至第条规定,具体内容为: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至今有些职业权利尚未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因此,亟待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全面落实

5、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应享受的职业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 三、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之意义 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化之路进程中,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全面落实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其他权利,增强法官的自尊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其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司法公正。 其二,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隆其地位,厚其待遇,有助于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有助于保障司法廉洁,使法官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

6、,清廉如水,树立司法权威。 其三,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从根本上保证法官职业化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对于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实现司法公正高效,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改进法官职业待遇的建议 根据法官法和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借鉴国外法官职业保障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关键在于全面落实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当前应采取切实有效

7、措施,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一、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我国法官法第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加强法官职业权力的保障,首先应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能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人民法院要坚决为坚持依法办案,敢于抵御和排除外界干涉或干扰,公正司法的法官撑腰,决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他们打击报复。其次,人民法院应通过

8、深化审判权运作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保障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制度。实践中,要尊重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权力,凸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理顺法官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的关系,院、庭长平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只有在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才能履行审判职能。因此,要大力推行目前院、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的做法。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其三,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务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同时,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即只要其行为正当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以保证法官义无反顾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9、 第二,建立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确保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不可更换或受处分。法官职业具有稳定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因此,为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应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和权利落到实处,从制度上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动摇。即法官一经任命录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将其免职、辞退或者给予降职或其他处分,以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实践中,各级法院特别是上级法院要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坚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 第三,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10、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作了规定,但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具体标准和经费来源并不一致,差异较大。实际上,地方法院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在我国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法官还不能按期领到足额的工资和相关津贴,一些法官经济困难,生活清贫,在社会上没有职业尊荣可言,一些法官难以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同时,法官职业收入缺乏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为此,切实加强法官的职业收入保障,积极争取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能够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和相关津贴,并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实行“以薪养廉”,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就显得尤为迫切。结合我

11、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司法改革的实际,我们建议实施法官等级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法官的待遇。考虑到目前国家对法官等级津贴标准尚未作出统一规定,我们建议先参照司法警察警衔津贴的标准,对法官按法官法规定和最高法院统一部署评定的现职法官发放法官等级津贴,待条件成熟时,可逐步试行法官年薪制,以上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进行逐级核拨。 第四,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同时,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一些地方当事人报

12、复、围攻、故意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为此,我们决定在全市法院建立这一制度,除已对法官实行财产、医疗保险外,为全市法院每一位在职法官实行职业安全保险,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额每人每年万元。以增强法官抗御职业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其职业安全。此外,人民法院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一切对法官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坚决支持其依法履行职务。 第五,完善

13、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一是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对此我们将以国家法官学院在常州教学实践基地和常州市法官培训中心为依托,大力加强对现职法官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世纪审判工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二是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在完善法官继续教育的内容上,应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业务相结合,提高审判业务素质与调查研究能力相结合。在教育培训的方法上,课堂讲授退居辅助地位,组织法官开展读书、讨论、辩论和

14、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文章和法律文书等,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调研能力,应成为法官继续培训的主要方法。同时应以法官形成和发表的调研成果来检验法官的学习效果。在教育培训的目标上,应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即从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型教育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性培训为主的转变,培养高素质的专家型、学者型职业法官。同时要不断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的设施,加大经费投入。 第六,完善法官职业监督保障制度,强化法官的自律与他律,维护法官的申诉、控告权利。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增强法官的司法廉洁意识。同时,每个法官都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实现司法公正。二是要建立法官职业准入监督保障制度。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三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官申诉、控告权利保障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诉、控告权利的程序,切实维护法官的申诉、控告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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