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问题.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3308771 上传时间:2023-03-1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40.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彩礼返还问题.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婚姻法解释第十条之浅析 摘 要: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现在在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这种习俗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制度,男方要送给女方彩礼作为订婚的表示。男方择吉日举行“送定”,或称“过小礼”,也叫订亲礼。订亲之后还要“订聘”,叫“大礼”。现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惯被继承下来,并广泛存在,有关彩礼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法官要在深入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应用审判经验,严格把握彩礼的认定,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关键词:彩礼认定;诉讼主体;尺度;诉讼时效 婚约与彩礼是人们通向婚姻的两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问题

2、,是我国长期的一种风俗习惯,随着经济快步向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种类越来越广泛,数额幅度也越来越高,彩礼的内容突破了日常生活用品而转向高档消费品,甚至是房子车子等贵重物品,同时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异性交往空间的不断增大,又使得退婚和悔婚的事情常有发生,由此而产生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

3、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来进行,但比较笼统。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对于彩礼的认定及返还彩礼的标准、数额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现笔者就依据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和民间习俗,谈一下自己粗略的看法。 一、对彩礼如何进行认定 彩礼,又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金钱与实物都可以成为彩礼,二者形式不同,性质一样。解释(二)第十条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

4、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二、涉及彩礼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在审判实践中,因为认识不一致,对于涉及彩礼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的确定,出现比较混乱的现象,影响到司法统一的严肃性。关于什么人应成为涉及彩礼纠纷案件的

5、诉讼主体,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均列为诉讼当事人,其理由是涉案财产既有双方父母实施的,又有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实施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应将订婚男女双方列为诉讼当事人,其他人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婚约财产给付和收受的对象是特定的又是单一的,即订婚约的男女双方。这二种意见都有适用的基础,应该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假如,青年男女订立婚约使用的财产完全是个人劳动创造的,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那么,没必要将其父母列为诉讼当事人。如果青年男女在订婚时,男女双方经济不独立,订婚使用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收受方取得的财产也主要用于家庭使用,那么

6、,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涉及到双方家庭成员的共有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将男女双方的父母也列为诉讼当事人。原则上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三、彩礼返还的尺度如何掌握 关于彩礼的返还,按照婚约彩礼的习俗,人们普遍认为,如果男方解除婚约,彩礼不退;如果女方解除婚约,彩礼就要原数退还。但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婚约均没有做出规定,实际上所采取的态度,就是既不提倡和肯定,也不反对和禁止,任其按照风俗习惯发生、解除和消灭,所以不能按照违约来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根据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下面就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具体加以分

7、析: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由于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所以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应区别情况处理: 1、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彩礼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我们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2、双方生育子女的,彩礼不再返还。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虽不满两年,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

8、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离婚,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彩礼不应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后,女方所接受的彩礼已用于家庭生活、生产,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按照公平原则,不应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4、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只是表明双方已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

9、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双方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否则,广大群众很难认为男女双方已形成真正的夫妻关系。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5、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系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此种情形即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

10、“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对于基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1、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解释

11、(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四、彩礼案件中的诉讼时效如何 解释(二)第十条未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作出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有关彩礼的权利的保护,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

12、,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双方解除婚约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同居关系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从双方分居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4、无效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5、可撤销婚姻关系案件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彩礼纠纷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中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适用时仍需要审判人员准确的加以把握。笔者相信,随着法治的进程和人们道德精神的提高,彩礼这一历史遗物必将成为历史。因此,大家心中应该有一把客观的量尺:金钱在很大程度上能满足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要,物质条件是必要而不充分的婚姻基础,适度用物质方式来表达对对方的爱意,也无可厚非。而我们更应重视的是,在一定物质基础上如何把握好爱情和金钱的“尺度”,不苛求表层的承诺;女性还要起到“桥梁”的作用,通过坦诚交流,愉快达成共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