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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畜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博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博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畜禽无需申报检疫但不得用于经营或公共餐饮等场所。 4、引进种用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博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跨省引进种用畜禽还需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跨县引进商品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博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