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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人员工资制度兼职人员工资制度 (工资的构成) 第一条 兼职员工的工资,由下列三项构成: 1. 基本工资; 2. 交通津贴; 3. 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第二条 1. 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年龄等事项后,由人事科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订。 2. 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工局所制订的最低给付额。 3. 员工因私事请假或迟到、早退、私自外出而未能执行勤务所造成的缺勤,不得给予其工资,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等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 公司与员工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科制订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第三条 1. 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
2、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计算并发放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1.25=加班津贴 2 深夜执行勤务者,则应加给上项所得的四分之一,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四条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超过五公里以上者,则依公司所制订的交通津贴给付细则,并视员工出勤状况给付津贴。 第五条 工资计算时,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到元,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六条 1 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个人工资所得税; 劳工保险费; 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 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庆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第七条 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的21日开始到当月的20日为止,并以当月的29日为工资给付日。 第八条 兼职员工申请离职或被解雇时的工资,应从离职日的七日内,计算并给付该员工已工作时间所应得的工资。 第九条 兼职员工服务届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经部门主管呈报人事科规定为绩效优良员工,则可予以奖励。 第十条 奖金计算的标准,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单位,并于每年七月根据员工的表现,个别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