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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事法学概论军事法学概论 第一专题军事法概述 一、军事法的概念和特征 军事法的定义: 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以调整一定范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军事法不等于军事刑法;军事法不是只管军队的法;军事法不等于军队制定的法。 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1、更加强烈的阶级性 军事法是为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军队和战争服务的 2、高度的强制性 军事法更多的是依靠军事暴力作其后盾,实行比一般法更严格的法制和更严厉的惩罚 3、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军事法调整的是军事领域内主要社会关系军事关系。军事法调整的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整体是确立和划分军事法的主要依据,是构成军事法的最本质特征
2、,也是军事法区别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的显著标志。 4、部分法规的保密性 (三)军事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 2、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 统一的原则 4、军事法适用优先的原则 5、军事法从严原则 3、保障军队高度集中二、军事法的形成 军事法的形成就是军事立法,是指拥有军事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以及被授权的其他机关,为规范军事活动,调整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并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 1、立法体制 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 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
3、委员会的军事法规 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中国在国家立法体制中进一步健全了军事立法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 2、军事立法的一般原则: 第一,合宪原则; 第二,民主原则; 第四,维护法制统一原则。 3、军事法的形式(图) 第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 4、军事法的制定程序 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议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 7、军事法体系 军事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第一军事基本法(即国防法
4、)。 第二重要军事法律。 第三与重要军事法律相配套的军事法规或军事行政法规。 第四与军事法规相配套的军事规章。 三、军事法的执行 军事执法的主体 主要包括中央军委、国防部、总部行政机关、军区行政机关、军兵种行政机关、武警总部、省军区行政机关和部队行政机关。 军事执法的对象 各级军事机关即军队机关军事执法行为的对象主要是军队内部的下级机关和人员,而一般不针对民间社会中的组织和人员。 第三专题军事人事法 一、军事人事法的概念 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军事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平时和战时军队建设领域一切人事工作中各种军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现役军官服役法律制度 1.军官的地位 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
5、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2.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现役军官法第9条规定了
6、军官的来源: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文职干部改任;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也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军官实行三级培训体制。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3.军官的考核、任免和交流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军事、政治、后勤、
7、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三、文职干部法律制度 我军的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文职干部来源 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现役军官、地方专业技术
8、干部、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和出国留学回国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法律制度的特点 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一是无军籍; 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 三是在军队编制岗位工作;四是职责与同类岗位军队干部相同。 第四专题军人优抚法 一、军人优抚法概述 军人优抚法的概念和特征 军人优抚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对军人及其家属抚恤、优待和安置等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军人抚恤优待法律制度 我国的优抚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抚恤优待的具体内
9、容 1、死亡抚恤 现役军人批准为烈士的条件: 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故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的条件: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
10、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抚恤方式和标准: 一次性抚恤。标准: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定期抚恤 特别抚恤 2、残疾抚恤 残疾等级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评定: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抚恤优待的具体内容 3、对军人及家属的优待 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医疗优待:承租和购买住房优待: 交通优待:教育优待:
11、随军、保险优待: 三、现役军人退伍安置制度 1、干部退役安置: 第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逐月发给退役金; 第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2、士兵退役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接收安置。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 3、大学生退伍后的安置: 对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校原专业复学。 第二专题国防法 一、国防法概述 国防的概念 国防是指国家为了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
12、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法的概念 国防法,是用来调整和指导国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它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占有统帅地位并起着核心作用,是其他军事立法的基本依据。 二、国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建设国防 2、坚持实行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 3、坚持全民自卫 4、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三、国防法的主要内容 武装力量 1、我国武装力量的重任 中国武装力量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2、我国武装力量的构成 我国武装力
13、量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三部分组成,称为“三结合”。 六、坚持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的含义及形成 1、依法治军的含义 依法治军,是指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项事务、各个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依法治军方针的必要性 1、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的普遍要求 2、依法治军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3、依法治军有利于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4、依法治军有利于我军实现现代化、正规化 5、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的新问题 依法治军必须做好的工作 1、建立完备的军事法规体系 2、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制观念 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4、加强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