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电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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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电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电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电气化县建设的需要,支持并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加强水电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农村水电贷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 第三条 坚持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和优化增量与搞活存量相结合的信贷政策。 第四条 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信贷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发、借、用电相结合,提高电力和贷款综合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

2、、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1.农村全民、集体所有制以及各种形式联办的中小水电项目。 2.电力公司兴办和输变电工程。 3.为水电配套调峰的部分小火电项目。 第七条 贷款范围 1.总装机在10万千瓦以下的梯级开发和有调节能力的中、小型骨干电站的基建或技改。 2.35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的基建或技改。 3.缓解水电丰枯矛盾,稳定电力负荷,煤炭资源丰富,总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的坑口调峰火电站的基建或技改。 第八条 贷款条件 1.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纳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基本账户,定期向银行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项目经专家和专业设计部

3、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技术可行,设计合理;并有懂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 4.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及自筹资金,概算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并按银行要求专户存储; 5.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并参加财产保险; 6.新电新价政策落实,并持有物价部门证明文件;负荷落实并有上网协书; 7.贷款项目必须具备良好的生态、社会效益和自身的经济效益,贷款本乱按期偿还确有保证。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与方式 第九条 贷款的用途与期限 1.新建电站贷款。主要用于购置发电机组、电气及配置设备,安装费及部分土建工程支出。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鉴于水电项目投资大、周期长

4、的特殊性,对部分中型电站贷款期限可放宽到八年。 2.技术改造贷款。主要用于更新发电机组和电气配套设备,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3.输变电工程贷款。主要用于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备购置,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水电贷款执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利率政策,并按规定的结息期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实行担保和抵押贷款两种方式。实行担保贷款的电站,一般应由地方电力公司担保,电力公司必须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电网或电站贷款由地方电力公司填接承贷承还的,应由相应实力的经济实体担保或几个经济实体联保。担保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信用社

5、有权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实行抵押方式贷款的电站、电网,抵押物必须符合相应的设定条件,信用社对借款抵押物有处置权,并优先受偿。实行社团贷款的项目,应由权威部门牵头,明确开户行;同时,签订联合贷款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受理借款申请。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文本资料: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批复;经权威部门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批复、设计图纸、工程概算、施工方案、征用土地和移民批复;自有及自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批文及上网协议。火电项目,还应提供环保部门批文等。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评估。开户行根据项目主办

6、单位提供的贷款申请和有关文本,进行贷款项目的评估论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发展规划,生产建设条件,机器设备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电力负荷和电力公司经营状况;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效益情况;投资回收和贷款偿还能力;不确定性分析和项目总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的审批。贷款项目审查评估后,及时写出具有银行评估特点的贷款评估报告,按贷款审批权限上报审批社。 第十五条 签订借款合同书。贷款批准后,借贷双方应根据批准的借款方式,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信用社在项目单位接到经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开工通知书后,按照合理工期和借款

7、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的检查。经营行要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检查基建专户资金流向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贷伯情况;购置的设备、材料是否适用适量,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是否健全完善;有无擅自改变施工计划,扩大装机容量,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挪用建设物资;企业自有及自筹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等。检查结束要写出专题报告,并提出解决意见。贷款决策行或责任人要组织定期检查,按季或半年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竣工总结。项目完工后,开户社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写出竣工总结报告,报送审批社。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完成情况

8、及原因;工程质量;资金与贷款使用情况及原因;试生产能力及试产成本;项目建设及贷款使用的主要经验和问题。 第十九条 贷款回收。电站、电网正式投入营运后,开户社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贷款一般不能展期,确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延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格控制超概算投资,对超概算部分,银行原则上不追架贷款。部分确属合理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在经有权部门批准调整概算后信用社可适当追加部分贷款。贷款全部收回后,开户社要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总结分析,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水电贷款一律实行按项目管理,并严格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

9、十一条 建立贷款审批报告制度 1.按项目贷款的额度及风险程度适当划分贷款的审批权限。凡总社审批的项目,在总社未有新规定之前,仍按原要求办理。 2.贷款的审批必须坚持按计划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 3.坚持审贷分离制度。应将贷款项目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监测职能进行分解,各负其责,互相制约。 4.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及开户社必须每半年向贷款批准行报告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及贷款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贷监督与制裁 1.信用社有权检查项目单位生产经营、资金营运及财务收支情况。 2.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开户社报送资金平衡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销售成本表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资料。必须按借款规定的用途、

10、期限使用贷款并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必须按规定补充自有资金;企业关停并转或承包必须及时通知开户社以便落实贷款债务;企业经营中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开户社的账户办理,不得转移、抽走资金,逃避银行监督。 3.凡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提高投资标准,自有及自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信用社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视情况逐步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的,除罚息外,并视情况逐步收回挤占挪用贷款。凡到期不能归还,未经批准延期的应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计划管理与会计核算。水电专项贷款计划由人民银行安排,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贷款项目计划,由农村信用社与水利部

11、门自下而上协商编报,要求在上年12月底以前完成。总社信贷部和水利部农电司衔接后,贷款项目及信贷计划与资金由信用社下达。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款项目后评价制度。为了确保贷款安全、流动和效益,凡贷款的电站、电网,投产一年或达产一年负荷上网情况,电价执行情况,产品成本、销售、利税、贷款偿还等情况。后评价完成以后,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审批社。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受理的贷款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向信用社提供的各种文本、报表及其他原始材料。 2.信用社对项目贷款的协议和贷款评估报告及各种批件。 3.借款合同和担保、抵押贷款的有关文件。 4.项目经济

12、活动分析和贷款效益考核等材料。 5.贷款项目竣工总结和后评价报告。 6.项目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制度。根据档案资料定期分析企业资金营运,生产经营管理脑袋同款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信贷员制度。凡电力贷款余额在500万以上的行处,要相应配备责任信贷员。贷款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派专职驻厂(站)信贷员。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贷款项目库制度。各级行对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必须建立项目库,提高承贷面和选择度。 第六章 加强部门协调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与同级水利主管部门、计委、财政等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双方应本着:“执行政策、各尽其职、相互支持、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会同水利主管部门总结、推广农村水电贷款管理的经验,共同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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