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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备金管理办法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等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地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的一般性存款的比率。 第三条 为加强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联社成立由联社
2、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存款准备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办理具体业务,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辖内各网点吸收的一般性存款须按规定向人 1 / 5 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应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存入在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六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规定,我联社执行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小、支农贷款比例高的准备金率标准。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建立准备金管理责任制。业务管理部负“头寸”管理责任,中间业务部
3、负资金营运管理责任,财务会计部负核算管理责任。 第八条缴存存款准备金实行按旬审核上报。 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与上旬末全辖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其应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 第九条 清算中心负责准备金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每旬应将全辖汇总后的一般存款余额表、财政性存款余额表、日计表等相关会计资料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报送。 第十条 财务会计部确定专门人员对清算中心报送的会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数字是否准确、字迹是否清晰、填写是否规范,印章 2 / 5 加盖是否齐全、清晰、规范;一般存款
4、余额表的余额、科目与月末会计日计表是否一致;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合计金额是否正确等。 第四章 动用 第十一条 全县农村信用社发生支付困难,首先要大力组织存款和清收贷款及其他资金占用,筹措支付资金来源。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存在严重支付困难的,可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第十二条 动用存款准备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3、新增存款和清收贷款及其他资金占用已不能满足兑付个人储蓄存款的需要; 4、丧失从外部拆借资金的能力。 第十三条 动用存款准备金的申请程序 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须向其当地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书; 2、资产负债表
5、、损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3、加强头寸管理、改变支付能力的方案和补交法定存款准备金计划; 4、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农村信用社动用存款 3 / 5 准备金申请表。 第十四条 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实际缴存的准备金余额。 第十五条 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视具体情况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动用期限。 第十六条 动用存款准备金,仅限于兑付储蓄存款,并于动用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足额补缴已动用的存款准备金。 第十七条 在动用准备金期间,其新组织的可用资金确保储蓄存款兑付之后,只能用于补缴动用的存款准备金。在补足动用的存款准备金之前,不得发放新的贷款或增加其他资产。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违犯以下规定并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1、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时缴存存款准备金造成迟缴、漏缴、欠缴的; 2、没有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及相关报表的; 3、违犯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4 / 5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行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