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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流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流程 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也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他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另行办理; 以法定程序批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给予各项补偿,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者的意见;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在方案公告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无异议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到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布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