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谁所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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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谁所有?农村村民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属谁所有?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农村村民自留地、 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 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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