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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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

2、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1 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

3、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

4、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 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

5、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 第二十一条 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5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3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

6、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村厨师应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4 提前24小时向本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乡(镇

7、)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做好现场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

8、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5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

9、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6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

10、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产品的质量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3

11、、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就餐场所醒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4、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货、登记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乳及含乳制品、禽畜类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脂、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重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健康相关产品严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关,建好台帐。不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料或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采购、使用来路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猪病8 害猪肉及其制品。 5、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 6、粗加工、切配、烹调、库房等用房及设施、设备齐全,正常使用。冷菜间严格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生、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绝不混放,严防交叉污染;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食品及原料贮存隔地离墙,分类摆放。 7、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48小时留样制度。 8、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作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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