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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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报废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打印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真实、不准确;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按要求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未盖出生医学证明明专用章,而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七)损毁的出生医学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非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

2、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签发单位报县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换发。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和换发所开具证明一并存档。 1、未落户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因变更新生儿姓名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已申报落户后,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2、因添加或变更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新生儿父母须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笔签字的相关声明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予以添加或变更。 3、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破损和无效需换发。 三、妇幼保健院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设

3、专门废证登记簿。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三、县妇幼保健院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县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四、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五、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六、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县卫生局。 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市卫生局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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