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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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山西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评 分 标 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出租汽车驾驶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自评分 审核组评分 员有所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列情形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不服从管理和企业的统一调度,寻之一衅滋事,情节严重的。 的,扣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20分 益等停运事件的。 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

2、件或在城市各类创建活动中有违规行 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 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毒驾及酒后驾车的。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出租汽或主要责任的。 车驾驶不按规定悬挂车辆牌照或蓄谋遮挡污损车辆牌照的。 员有所擅自涂改、伪造、伪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列情形的。 之一的,扣10分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不主动上交乘客遗失物品据为己有,经查证核实的。 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出租汽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车驾驶未经乘

3、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员有所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列情形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之一分 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的,扣5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侯客、揽客的。 不付给乘客专用发票的。 分值 评 分 标 准 自评分 审核组评分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 识的出租汽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车驾驶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员有所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列情形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之一的,扣3使用服务忌语的。 分 对老弱病残孕幼照顾不周的。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汽活动的。 车驾驶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员有所经营活动的。 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有拾金不昧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之一的,加3分4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之一的,加1-2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不按时参加企业例会,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卫生检查考核的。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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