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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销合作启动确认函关于分销合作启动确认函 因我司与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框架约束,我司对外所涉合作需签署三方合同,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主体方,我司为协同方。分销合同签署顺延,望重庆全策和悦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相关领导给予理解,配合我司相关人员启动分销合作相关事宜。关于合同内容所涉经济条款、客户界定规则及客户到访确认单如下: 经济条款: 1、合同期内,根据销售周期内分销商完成的销售任务情况调点提取佣金,佣金点扣分别为4%,5%,6%。 2、每次销售周期由乙方与甲方签署销售任务确认书,销售任务确认书内列明销售周期内乙方公司在重庆.中国进口食品城项目应达成的销售任务
2、,销售任务以销售周期签约金额为准。 3、合同期内,属于乙方推荐客户的,若乙方完成项目销售周期内“销售任务”的60%以内则照合同总金额4%计提佣金;若乙方完成项目销售周期内“销售任务”的60%以上至100%以内则按照合同总金额5%计提佣金;若乙方完成项目销售周期内“销售任务”超过100%则按照合同总金额6%计提佣金。具体以重庆中国进口城项目甲方指定人员、分销公司负责人双方签章确认的佣金结算表及销售任务确认书为准。 4、乙方推荐客户,意向购买时,所缴纳的电商团购费,由乙方自行收取,并向客户开具相应凭证。若乙方缴纳电商费用的客户因故决定不再购买甲方物业,乙方需在客户完善相应退款手续后的7天内将该笔款
3、项退还客户。 5、乙方所收取的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客户的电商费用计做乙方佣金。根据该销售周期内双方签章确认的销售任务确认书及佣金结算表进行结算,若乙方实际收取的电商费用金额超出其应得佣金,则该超出金额乙方需按合同要求退还甲方;若乙方实际收取的电商费用小于其应得佣金,则不足金额应由甲方按合同要求补足乙方。 客户界定规则: 为使港隆置业“重庆.中国进口食品城”销售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1、自分销代理单位进驻项目案场之日起,自然到访客户归我司所有,分销代理单位自身渠道来访且未在我司客户资源库中登记的新客户归分销代理单位所有。确认方式为填写客户到访确认单。 2、在分销代理单位将客户推介给我司之
4、日前,已在我司客户资源库中最近一次登记、跟进时间在30天内的客户或已与我司签署“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户不得作为分销代理单位的渠道分销成果。 3、分销代理单位以“老客户”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名义将客户推介给我司的,经我司查实后,也不得作为分销代理单位的渠道分销成果。 4、即便已在分销代理单位进行登记,但未有分销代理单位销售人员陪同而进入我司销售现场或报备的客户,我司工作人员有权接待并促成交易,不论是否存在其他证据,今后均不再视为分销代理单位服务成果。 5、如两位分销业务员有客户重叠情况,以先填写客户到访确认单的为准,后填写的不再视为其分销代理服务成果。 6、本规则在我司与各分销代理
5、单位签订的项目渠道分销居间服务合同期限内均有效。 甲方:重庆港隆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全策和悦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附件:重庆全策和悦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来访客户确认单 甲方:重庆港隆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重庆.中国进口食品城 乙方:重庆全策和悦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到访日期:_年_月_日_时门店名称:_ 客户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面积需求&推荐房号 门店业务员 分销渠道专员 备注 性别 区域 购房用途 总价预算 现场置业顾问 销售部经理 男女 年龄 本单一式两联:重庆全策和悦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一联,重庆港隆置业有限公司一联 重庆全策和悦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来访客户确认单 甲方:重庆港隆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重庆.中国进口食品城 乙方:重庆全策和悦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到访日期:_年_月_日_时门店名称:_ 客户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面积需求&推荐房号 门店业务员 分销渠道专员 备注 性别 区域 购房用途 总价预算 现场置业顾问 销售部经理 男女 年龄 本单一式两联:重庆全策和悦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一联,重庆港隆置业有限公司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