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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
2、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 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本公司作业场所相关危险因素见附件宁波大榭XX码头有限公司作业场所化学有害因素及物理有害因素表。 宁波大榭XX码头有限公司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