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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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明确全体职工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hi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对遵守劳动纪律的奖励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做出相应的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及劳务人员。 2 劳动纪律内容 2.1 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制度和考勤规定。 2.1.1 准时上、下班,在法定工作日内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不准旷工。 2.1.2 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办法。 2.1.3 请假必须事前办妥批准手续并交付请假单。 2.2 坚守工作岗位 2.2.1 工作时间离开岗

2、位,须说明去向并经直接主管领导的同意。 2.2.2 工作时间不做私事、私活。 2.2.3 工作时间不串岗闲谈,不得戏闹、争吵、打架、打瞌睡和睡觉,不看与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等;不浏览与业务无关的网上信息和进行电子游戏。 2.3 遵守组织纪律,服从调配,不自行更换工作岗位。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三按”生产。 2.4 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损坏绿化、不损坏公物、不违规吸烟、不说粗话脏话。 2.5 不将小孩带入生产、工作场所。 2.6 严禁赌博。 2.7 完成生产任务。 2.8 上述2.1-2.7条款,同样适用于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生产、工作的职工。 3 奖励 3.1 有下列表现之

3、一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3.1.1 严格劳动纪律管理或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 3.1.2 坚守工作岗位,在完成生产任务,提高产品质量、节约企业资材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职工。 3.1.3 敢于坚守原则,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 3.2 奖励的种类、审批的权限、程序按公司职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4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职工违纪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4.1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般违纪,记过失分1分,一年内再次重复发生的记过失分2分。 4.1.1 迟到三次; 4.1.2 在本部门范围内离岗、串岗闲谈; 4.1.3 同事之间发

4、生争吵; 4.1.4 打瞌睡、睡觉; 4.1.5 看与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等; 4.1.6 将小孩带入生产区域、工作场所。 4.1.7 自行变换工作岗位; 4.1.8 做私事、干私活情节轻微的; 4.1.9 下班信号发出前离开工作岗位,在部门等候下班的; 4.1.10 其他属一般违纪行为的。 4.2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纪情况比较严重,记过失分3分,一年内再次重复发生的记过失分6分。 4.2.1 早退; 4.2.3 擅自离岗; 4.2.4 旷工一次; 4.2.5 为违纪人员作伪证; 4.2.6 动用公司的设备或材料做私事、干私活的; 4.2.7 工作时间内辱骂他人或言语中伤

5、他人的; 4.2.8 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的; 4.2.9 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提前洗澡的; 4.2.10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生产无关、工作无关的活动。 4.2.11其他应属违纪情节比较严重行为的。 4.3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纪情况严重,记过失分5分。 4.3.1 旷工超过1天,未满15天; 4.3.2 工作时间内打牌、搓麻将或用各种方式赌博的; 4.3.3 伪造凭证、请假单或有其他欺骗公司行为的; 4.3.4 工作时间打架、肇事打人或用其他手段伤害他人的,造成轻伤以下的; 4.3.5 职工病假、工伤假在家休养期间,在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 4.3.6 其他应属违

6、纪情节严重的。 4.4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纪情节特别严重,公司依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解除劳动合同。 4.4.1 职工违纪累计记过失分满10分; 4.4.2 二人以上结伙共同实施违纪情节比较严重及以上条款所列的违纪行为中的为首人员; 4.4.3 伪造学历等其他重要证件、文件欺骗公司的行为; 4.4.4 旷工超过15天; 4.4.5 以牟利为目的的,工作时间内动用公司设备或材料做私活的; 4.4.6 工作时间内打架、肇事打人或用其他手段伤害他人,造成重伤以上的; 4.4.7 故意造成关键生产、工序或者局部区域生产、工作能正常进行的; 4.4.8 其他应属违纪情节特别严重的。 4.5

7、职工违纪被记过失分后的处理,按公司职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5 有关问题的界定 5.1 迟到 是指事先未办相关手续,未能准时签到录入指纹。 5.1.1 迟到时间超过5分钟,不足30分钟的,处于经济处罚扣10元/次; 5.1.2 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60分钟的,处于半天事假计算; 5.1.3 迟到时间超过60分钟,职工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而未向直接主管领导申报请假并获批准的,缺勤按旷工一天处理; 5.1.4 迟到后再办理调休或请年休假的,需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未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的,职工必须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5.1.5 职工遇意外、突发情况无法避免迟到,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核实后,可另行处理。 5.2 早退 是指事先未办妥请假手续,下班前半小时内,擅自离开生产、工作岗位,视作早退。 5.2.1 早退时间考勤上按一小时事假计算。 5.3 旷工 职工事先未按规定向直接主管领导办妥请假手续而缺勤,视作旷工。 职工按本规定第4.3.2条款被处理的,其占用的工作时间,做旷工处理。 5.3.1 职工按本管理规定的假期批准权限在请假前办理批准手续并向直接主管领导交付有效的假单后,称为办妥请假手续。 5.3.2 职工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未办请假手续的,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实后,准予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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