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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1651-89 UDC 675-682 类型:安全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1651-89 UDC 675-682 The selection rules of articles for labour protection us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选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术语 2.1 劳动防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护品。 2.2 防护功能 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 2.3 有
2、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2.4 有效使用期 指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3 作业类别 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作出分类,见表1。 编号 A 01 作业类别 易然易爆场所作业 说明 举例 在常温常压下极易点燃或自燃的物质的作业 火工材料、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及化学品、可燃性气体等 A 02 可燃性粉尘场所作业 在常温常压下可点燃的固体物质粉尘的作业 同GB 420084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高温作业的定义 铝镁粉、可燃性化学物粉尘等 熔炼、浇铸、热轧、锻造、炉窑 A 03 高温作业 A 04 低温作业 一般人需要御寒衣物保暖才能维
3、持正常工作的作业 冰库 A05 低压带电 额定电压大于1200伏的带电操作 低压设备或低压线路带电维修作业 A 06 高压带电 A 07 吸入性气相毒物作业 额定电压大于1200伏的带电操作 在常温常压下呈气体或蒸汽状态经呼吸道吸入能产生毒害作用的作业 高压设备或高压线路带电维修 氯乙烯、氯气、一氧化碳、光气、硫化氢、汞的物质的作业 铅、铬、铍、锰、镉等有毒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烟雾和粉尘、高毒农药气溶胶、沥青烟雾、砂尘、石棉尘、及其他有害的动(植)物性粉尘 A 08 吸入性气溶胶毒物作业 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溶胶状态、经呼吸道吸入能产生毒害作用的物质的作业 A 09 沾染性毒物作业 能沾附于皮肤衣物上
4、经皮肤吸收产生伤害或对皮肤产生毒害的物质的作业 有机磷农药、有机汞化合物、苯和苯的二及三硝基 化合物的、苯、胺、酚、氯联苯、放射性物质 有毒性动(植)物养殖、生物毒素培养制剂、带菌或含有生物毒素的制品加工处理、腐烂物品处、防疫检验 溴、硫酸、硝酸、氢氟酸、液体、强碱、固体强碱、重铬酸钾、高锰酸钾 A 10 生物性毒物作业 能导致感染或生物毒素吸收的生物毒品的作业 A 11 腐蚀性作业 产生或使用腐蚀性物质的作业 A 12 易污作业 特别容易污秽皮肤或衣物的作业 碳黑、染色、油漆、有关的工程 A 13 恶味作业 虽无毒但产生难闻气味或恶味不易清除的作业 熬胶、恶臭物质处理与加工 A 14 密闭场
5、所作业 空气不流通的场所的作业,包括缺氧即空气中含氧浓度小于18%和毒气、有毒气溶胶超标准并不能排除等场所作业 密闭的罐体、房仓、孔道或排水系统、炉窑、存放耗氧器具或生物体进行耗氧过程的密闭空间。 A 15 噪声作业 A 16 强光作业 声级大于90分贝的作业 强光源或产生强烈红外辐射和紫外辐射的作业 风钻、气锤、铆接、钢筒内的敲击或铲锈、炉窑 弧光、电弧焊 A 17 激光作业 A 18 荧光屏作业 A 19 微波作业 A 20 射线作业 激光发射与加工的作业 长期从事荧光屏操作与识别的作业 微波发射与使用的作业 激光加工金属、激光焊接、激光测量、激光通讯 电脑操作、电视机调试 微波机调试、微
6、波发射、微波加工与利用 产生电离辐射的、其辐射剂量超标准的作业 放射性矿物的开采、选矿、冶炼、加工、核废料或核事故处理、放射性物质使用、X射线检测 A 21 高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或等于2米,并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室外建筑安装、架线、高崖作业、船旁悬吊涂装、货物堆垒 建筑安装、采矿、钻探、造船、起重、森林采伐 A 22 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作业 上部可能有物体坠落或横向上可能有物体相撞的作业 A 23 有碎屑飞溅的作业 A 24 操纵转动机械 A 25 人工搬运 A 26 接触使用锋利器具与加工 破碎、锤击、铸铁件切削、砂轮打磨、高压流体清洗 机床、传动机械及传动带 人力抬、 扛、推、 搬
7、移 金属加工的打毛清边、玻璃装配 A 27 地面存在尖利器物的作业 A 28 A 29 A 30 A 31 A 32 A 33 A 34 A 35 A 36 A 37 A 38 手持振动机械作业 人承受全身震动的作业 野外作业 水上作业 涉水作业 潜水作业 地下挖掘建筑作业 车辆驾驶 铲、装、吊、推机械操纵 一般性作业 其他作业 4 使用限制 森林作业、建筑工地作业 风钻、风铲、油锯 地质勘探、森林采伐、大地测量 船台、水上平台作业、水上装卸运输、木材水运、水产养殖与捕捞 矿井、隧道、水力采掘、地质钻探、下水工程、污水处理 水下采集、救捞、水下养殖、水下勘查、水下建筑、焊接与切割 井下采掘运输
8、、地下开拓建筑安装 汽车 铲机、推土机、装载机、天车、龙门吊、塔吊、单臂起重机 自动化控制、精细装配与加工、缝纫、工作台上手工胶合与包装 未包括在上述类别者 承受震动或处于不易忍受的震动环境中的作业 长期从事野外露天作业 有落水危险的作业 作业中需接触大量水或须立于水中作业 须潜入水面以下的作业 多类机动车辆驾驶 各类活动范围较小的重型采掘、建筑、装载起重设备的操纵与驾驶 3.1 实际工作兼有多项作业特征,则为综合性作业。 根据是否造成危害或需要某种防护功能提出,见表2。 4.1 同一作业要求护品具有多种防护功能时,该护品应具有复合性防护功能。 5 选用规定 根据须防范可能接触的危险,将作业类
9、别与护品使用限制做出配伍,见表3。 6 判废规定 6.1 判废条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予判废。 6.1.1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6.1.2 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6.1.3 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 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6.2 判废程序 6.2 企业内的安全技术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 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6.2.2 作出判废处理决定。 6.3 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A1.1 磨蚀类别 按作业条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磨擦、腐蚀、损坏能力分类,见表A1。 A1.2 受损耗情况 A1.3 耐磨蚀能力 A2 使用期限。见表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