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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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 北京市排污收费工作实行“一级收费,两级管理”的征收体制,即由各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收费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执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关于提高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征收排污费。 二、征收排污费的种类 超标排污费:包括超标污水排污费、超标废气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超标废渣排污费。 二氧化硫排污费; 三项收费:提

2、高标准排污费,加倍收费、滞纳金。 三、征收排污费的标准 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者申报的排污种类、超标情况、排污量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者,从开征第三年起,按每年提高收费标准百分之五加征提高标准排污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倍收费: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b 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c 国家和市、区、县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3、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d 采取稀释等不正当手段排放污染物或谎报排污情况的; e 使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 有d、e两种情况的单位,除立即改正或限期停止使用外,排放的污染物未超标的,按超标五倍以内收费。 逾期不缴排污费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请,经核定属实,从申请之日起停止或减少收费。 四、征收排污费的程序 排污者必须如实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各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等方法,对排污者申报的

4、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核定,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征收排污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每月10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交纳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后十天内,到所在辖区的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向缴费人开具“北京市排污收费专用票据”。 对逾期不缴纳或少缴纳者,由环保部门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缴的,区县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区、县环保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收取的中央部属和市属排污者交纳的排污费上缴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于次月10日前,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填写完整、正确,及

5、时办理缴入国库的手续。同时,对区、县属及以下排污者缴纳的排污费由区、县环保部门按月缴入区、县财政。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征收原则,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及上级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改变收费范围,变相下达收费指标、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规予以认真查处。 收费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统一由市环保局负责申请办理;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环保部门应到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公示制度

6、。 各区县环保局征收排污费使用经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排污收费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环保局计财处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印制和监督管理。 五、排污费资金的使用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排污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排污费资金使用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重点用于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三废”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其他治理污染项目; 为实现节能、降耗、减污而进行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监督性监测、监察及环保专用仪器、设备的补助费用; 防治污染新技术、新工艺的科研开发费用; 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贷款贴息; 结合北京市污染防治目标与对策要求,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等。 申请使用排污费资金的单位,应编制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环保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统一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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