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通知地方司法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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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杨艳、魏志坚 电 话: 电子邮箱: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 为规范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和案件移送,统一执

2、法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通知如下: 一、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包括保证合同之诉、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之诉、保证责任追偿权之诉。 二、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系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3、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当事人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确定管辖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主合同没有约定管辖的,由债务人住所地或主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约定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的除外。 五、债权人与保证人仅就保证合同发生纠纷的,应根据保证合同确定管辖。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由保证人住所地、保证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

4、约定管辖的法院限于保证人住所地、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住所地、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保证合同的签订地、保证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七、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追偿权的,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能作为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依据。 八、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没有约定管辖的,应由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能够确定保证合同履行地的,保证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亦有权管辖。 按照保证合同的主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履行地可以视为保证合同履行地。 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因此产生纠纷的,适用保证合同的管辖原则。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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