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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交接班制度医师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 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 第二条 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房,危重病员必须做好床旁交接。 第三条 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新入院、手术、特殊检查、危重和潜在隐患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接班本,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上述病员进行重点观察,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交接班本。 第四条 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及相应记录;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严禁不查看病人就开医嘱或只看病人不进行相应的体格检查等做法。 第五条 值班医师必须坚持早、中、晚三次查房,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必要时与经治医师沟通或请经治医师到场共同处理。值班医师每晚9:30以前,应与值班护士共同完成病房巡视。 第六条 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时经科主任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调换。值班医师若有医疗事务需暂时离开,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 第七条 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未得休息时,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 第八条 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全科交班,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