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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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医院,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具体实施细则 纠纷及事故的预防及处置 1、组织学习及考核 1)医院按照医疗安全知识培训计划邀请国内、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来院讲课二次。授课内容:结合条例及相关法律及案例讲解纠纷、事故的防范及处理。 2)就条例及医院的核心制度每年考核一次,并有记录。 3)各科室利用早会每月一次用20-30分钟时间学习条例及医院核心制度,并做好记录。 2、医疗文献的管理 1)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及时送交病案室归档

2、。 2)病程记录在电脑完成后马上存放在病历中,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慎防患者家属突然提出封存病历。 3)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或抢夺病历资料。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修改病历资料。 患者、家属已经复印的病历资料。 司法机关已经调阅的病历资料。 已经发生纠纷的患者病历资料。 5)对因交通肇事、打仗斗殴住院患者的病历修改时要慎重。 3、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启封。 1)病历复印。 患者、家属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资料、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患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复

3、印病历。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

4、有效身份证明,死亡命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住院患者由医疗组医师携带病历陪同患方复印后,到医务部加盖公章。 出院患者到病案室复印,加盖公章。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要存入原始病历中。 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持工作证和介绍信可以借调原始病历。 2)收费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3)医师、医务部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1 4)

5、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封存病历复印件;出院病历封存原件或复印件。 病历封存后由医务部或病案室保存。 封存时患方必须在场并在封口上签字或盖章,标明封存日期、病历原件、复印件。 启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场。 医师、医务部、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时间。 4、纠纷发生的处置 1)科室处置 纠纷发生后主治医师负责向带组教授报告,带组教授代表医疗组同患者、家属沟通,了解患方产生意见的原因,认定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患方对说服解释不能理解的,向科主任汇报,说明情况。科主任代表科室与患方沟通解释,无法说服的向医务部报告。科室认定存在过错,可直接同患方协商解决

6、,也可报告医务部配合解决。 对发生重大的医疗纠纷,主治医师向带组教授报告,也可直接报告科主任,科主任报告医务部、保安部。 节假日及夜间发生的纠纷时,主管医师报告总值班,总值班接到电话后勿必在10分内到达现场,科主任及医务部30分钟内赶到现场,重大纠纷过错的发生启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纠纷发生后,立即指定专人对病历资料进行整理,保证其完整性,以免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但对患方已复印、司法机关已调阅的病历在整理时要慎重,原则上不能修改。 对发生纠纷的病历,科主任及时组织全科进行讨论,将讨论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部。 对上报医务部的纠纷,要认真填写医疗纠纷接待处理情况上报表,科主任、护士长

7、签名。 科室对患方提出封存的病历资料,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现场实物,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物由院方保管,医患双方签字,写明封存时间。 对死亡患者家属拒绝运走尸体,经科室劝说无效,报告医务部和保安部。经医务部和保安部等部门劝说仍无效,由医务部和保安部报告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公安局备案后,院方有权强行运走尸体。 2)医务部处置; 住院患者发生纠纷的处置 接到科室的报告,马上派人到科室向医患双方调查、核实纠纷发生的原因,汇总后上报主管院长,按照院领导的指示进行下一步工作。 对无理取闹及影响科里正常工作秩序的患者、家属,通知保安部进行制止。 通知科主任对发生纠纷的患者尽快组织全科讨论,

8、将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日内上报医务部,治疗组将患者的诊治经过以书面形式于3日内上报医务部。 对医患双方现场封存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实物,如家属提出质疑,医务部配合到具有法定资质的部门进行检验。 对已死亡的患者,只要家属对诊治提疑义,要填写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在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向长春市卫生局医政处报告。同时动员家属尸检,同意或不同意尸检的都要签字、按指印。家属同意尸检后,患方可自行选择尸检单位。选择后到长春市卫生局医政处办理委托手续。家属有权对尸检过程全程跟踪。 告知家属尸检前尸体存放方法,冷藏不能超过48小时,冷冻不能超过7天,如果超时尸检,影响尸检结果,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

9、。 患者出院后发生纠纷处置 患者家属来医务部反映情况,接待人员要认真、详实记录。记录内容:来访者姓名、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科室、住院时间、入院诊断、手术时间、医疗组成员、术者姓名、责任者姓名、患方联系电话、反映的情况。并告知患方将在医院治疗经过、疑问、要求等以书面形式送交医务部。 将患者家属来院投诉情况填写医疗纠纷投拆反馈单,反馈给科主任及当事人。请科主任对此纠纷组织讨论,将讨论结果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部,请治疗组将治疗经过以书面形式于3日内上报医务部。 协商解决 2 经科室或“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有过错的纠纷并同意协商解决,医务部将讨论结果及时通报当事科室及当事医师,同

10、时要求科室将该起纠纷的整改措施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部。请“吉林省医疗责任纠纷协调处理中心”和长春市卫生局医政处,配合医院同患者家属协商赔款数额,调解成功后,将调解结果通知科室及当事医师。患方书写诉讼状,写明要求赔偿数额,带上有效证件,到医院所在地的朝阳区人民法院办理民事调解书。如讨论认定无过错或协商要求赔偿款过高,动员患者、家属到长春市医学鉴定或诉讼到法院。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1、对重大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由市、区卫生局委托,一般纠纷由医患双方委托。 2、诉讼到法院的由法院委托鉴定。 3、医学会受理后,医务部准备材料送交医学会: 1)原始病历复印件7份; 2)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复印件;

11、3)当事医师执业和注册证复印件; 4)科室或当事医师准备的答辩材料7份; 5)其他证据材料。 4、医务部派人陪同当事医师到医学会抽取鉴定专家。 5、医务部派人陪同当事医师到医学会参加鉴定会。 6、鉴定结果出来后,将复印件送给科主任和当事医师,如对鉴定结果不认可,经主管领导同意,在15日内申请到上级医学会再次鉴定。 7、医患双方对鉴定结果均认可,根据鉴定事故级别、责任程度,协商解决。协商成功后,将协商结果通知科室及当事医师,并到法院办理民事调解书。患方要求的赔款数额过高,请到法院诉讼解决。 法院诉讼 1、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立即到法院取回患方的诉状,复印后送给律师、科室主任及当事医师,按照律师的意见准备下列材料,准备应诉: 1)无过错答辩状5份,加盖医院公章; 2)医学资料复印件送交法官,目的是证明无过错; 5)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6)其他证据材料; 2、开庭时,律师和当事医师出庭,医务部派人陪同。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调解成功,由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 3、判决书收到后,将其复印件送给主管领导、科主任、当事医师各一份。如双方服从判决,按照判决结果的赔偿数额通知患者或家属来院领取赔偿金。如果一方不服从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程序同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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