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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贮存基本要求医疗废物贮存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摘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易于清洁和消毒; 避免阳光直射; 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在墙上贴标签,普通医疗废物、一次性、传染性、利器类,其中利器类就是利器盒放成一堆。 摘自: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