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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投诉处理制度医疗纠纷和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医疗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缓解医患矛盾,保证医疗纠纷投诉处理行为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纠纷投诉是指针对本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诊疗过程及结果的社会投诉。 第三条 投诉形式。投诉可采用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本院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投诉受理部门电话4758120 第五条 投诉处理程序: 1、专人负责处理投诉,接待投诉者要礼貌、热情、诚 恳,认真做好记录,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2、 能够当即答复的,尽可能当场做出答复;不能当 场答复的,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协助科室解决,并追踪结 果。重大投诉按医疗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六条 被投诉的医务人员或科室,一经核查属实,责 任在医务人员或科室的,医院将按照院内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处理。 第七条 投诉资料由院办公室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