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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在分管业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并通过对纠纷、事故的鉴定,提出有利于解决纠纷的意见。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由作风正派,有丰富临床经验,有权威的主任、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副主任护师及相关行政人员组成。具体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秘 书: 3、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教科,负责处理病人或病人家属反映的可能是医疗纠纷或事故的事件,并做好接待工作。 4、回避原则: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者,
2、鉴定委员会主任有权要求其不参加鉴定。 5、凡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报告,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实物等,应立即封存,交鉴定委员会,未经鉴定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调用。 6、委员会负责全院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凡有关医疗事故事件,应严谨的做好调查研究,审阅有关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深入科室进行调查、补充或对有关情节进行复核,凡遇到因有关资料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实物被销毁而影响鉴定的,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做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7、委员会对医疗纠纷、事故的鉴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医疗事故的规定为准绳,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委会员对医疗纠纷、事故的鉴定,根据医学科学原理作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的性质、等级、责任划分和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的明确结论。 8、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 9、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教科盖章后生效。作为医院处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