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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 院外人员调阅病案 1、 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
2、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得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检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调阅、复印病案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2、 调阅人持上述有效证件至信息处办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3、 信息处查验证件后,填写病案调阅复印登记本并签发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4、 调阅人持病案调阅复印通
3、知单至病案室调阅病案; 5、 病案室根据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批准范围给予调阅病案; 6、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范围仅限于:出院录、住院病史录、特殊检查单、一般检查单、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体温单、护理记录; 7、 信息处负责复印件的审核、盖章; 8、 病案室每月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汇总统计后上报信息处; 二、 院内人员调阅借出病案 1、 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 2、 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调阅室。教学、科研工作利用病历档案,一次可调阅20份; 3、 将病案带出病案调阅室,必须办理借出
4、手续; 4、 调阅借出本科室病案,需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阅借出。科主任不在,可由副主任代签;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5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5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5、 调阅借出非本科室病案,需经医务处签字后,方可借阅借出;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3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3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6、 因教学、科研工作调阅借出大量病案,须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医教处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7、 医务人员晋升专业职务调阅接触大量病案,需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人事部门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8、 办理续借手续时,要注明续借原因,并由首次借出签字科室签字; 9、 借出、调阅的病历档案出现拆散、涂改、损坏,过期不办续借手续,抽走页面,丢失等现象,根据情节按违反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处罚制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0、 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