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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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全体超声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条例、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卫生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加强对超声人员的教育,提高超声人员的法制意识,并认真作好记录。 二、功能科成立科室管理小组;对科室超声人员资格及超声仪器进行登记备案;每位超声人员签署相关责任书。 三、设立专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大厅前、后服务台及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志;候诊大厅设置举报信箱、投诉电话。 四、

2、对孕14周以上孕妇情况进行电脑专项登记。 五、对胎儿畸形的超声报告单,有2名超声人员签名。 六、反复强调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严重后果,不断加强科室监督,并进行不定时抽查。 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必须掌握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指征。 二、对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施行,有关情况要在三天内通过热线电话通报当地计生办。 三、对妊娠14周以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查验其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才能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四、医院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计划生育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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