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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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模板 金融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金融资产及其衍生品为对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模板,供大家参考学习。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合同编号:借款人:_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保证人:(1)_(2)_(3)_借款人因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借款,经保证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

2、,按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提款和还款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3.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第三条还款资金*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1._。2._。3._。4._。第四条担保内容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

4、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的赔偿金。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

5、,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

6、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违约金。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第六条合同的变更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4.在合同有效期内,

7、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附件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其他事项1._。2._。3._。4._。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

8、借款人: 电话: 传真:贷款人: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电话: 传真: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第一条 借款限额1、贷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

9、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放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帐户名:帐号或卡号:开户银行:第三条 借款利率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

10、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11、。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E、其他: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

12、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第五条 还款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

13、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3)分期还款。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

14、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第六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

15、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3 %;贷款实际发放满 6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1.5 %。(2)其他方式: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第七条 借款的担

16、保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第八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

17、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等资料及信息,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6、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

18、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7、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2)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3)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4)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5)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8、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

19、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2)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3)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

20、务状况发生恶化;(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9、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10、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11、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

21、,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12、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13、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14、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15、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16、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

22、人均可收到,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5、本合同项

23、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24、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8、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 违约事项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25、借款;(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4)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5)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6)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7)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8)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9)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已经或

26、将要丧失还款能力;(10)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11)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12)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1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2)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

27、赔偿相应损失;(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6)行使担保权利;(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的利息;(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复利;(9)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

28、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纠正之日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 利息;(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计收利息和复利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11)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12)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提前还款;(3)解除与贷款人的借贷关系。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29、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借款凭证;(2)担保

30、合同和文件;(3)分期还款计划书;(4)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最高额借款合同 充分理解。(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

31、贷款人执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盖章):有权签字人:贷款人(盖章):信用社有权签字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3合同编号:()银保字第_号保证人:_公司住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法定代表人:_开户行及账户:_债权人:_银行住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债务人: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法定代表人:_开户行及账户:_合同签订地点:_合同签订日期:_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

32、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银授字第_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元整(¥_)(其中含美元_元)。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

33、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三条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

34、外支付保函金额之日起两年止。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之日起两年止。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六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

35、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

36、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

37、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9.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10.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

38、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第八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

39、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第九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

40、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十条权利义务的累加性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

41、行使。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本合同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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