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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