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论述题论述题背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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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四论述题论述题背诵第一部分:实体法。 第一节:行政法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 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

2、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这里的理性是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公平公正对待: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 3符合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该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尤其是作出对公民、

4、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是,要听取他们的陈述或者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的方便人民群众,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取得好的效果。高效便民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首先应该积极履行法定的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要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行政

5、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1 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

6、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节:刑法原则 刑法规定有三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2.主要要求 形式

7、的侧面: 法律主义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禁止有罪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的侧面: 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也即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要予以严格适用。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量刑;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该

8、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型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第三节:民法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2 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

9、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

10、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其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最后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11、,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部分:诉讼、法理 第一节:诉讼法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法、民事程序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 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程序公正的意义: 其一:程序公正可以吸收当事

12、人的不满,有助于息诉止争。 其二: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司法活动中尽可能实现实体公正,减少冤假错案。 其三: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是可操作的公正,是社会公正。是一国是否法治国家的检验标准;而实体公正则是个案公正。 其四: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第二节:法理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3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

13、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

14、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15、。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负有举证的责任。 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二、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

16、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人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三、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

17、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4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而,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 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用以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可以说,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法真

18、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2)秩序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与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因此,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因而,法律的根本

19、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当然,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

20、作为其目标。也就是说,如果秩序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不是可欲的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相对来说,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 (3)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呢?大致说来,包括以下数端: 第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充斥着不正义的内容,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因此,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必须以一定的正义观

21、念为指导并将这些观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维系正义的制度形态,同时引导广大民众崇尚正义、追求正义。 第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以上所言自

22、由、秩序、正义等,都可以说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而实际上除此之外,尚有效率、利益等其他价值形式存在。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5 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例如,要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必须以牺牲效率作为代价;同样,在平等与自由之间、正义与自由之间也都会出现矛盾,甚至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舍一择一”局面的出现。 自然,就理想的社会而言,可以形成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社会宽容,立法作为一种确立普遍规则的活动,也多是在这个意义上协调、平衡各种法的价值之间所可能会有的矛盾。例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23、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在这个方面,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正如拉伦兹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 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言的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

24、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例如,在美国的“马修诉埃尔德雷奇”一案中,最高法院申明,在决定正当程序于特定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时,它将审视三个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动将受到影响的私人利益”;其次,“通过所诉诸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

25、再者,“*的利益,包括牵扯的职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 由此可以看出,在有关该案的处理上,法院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第三,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三、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 1法以社会为

26、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2. 法对社会的调整。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

27、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己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法与经济 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二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6 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 2.法对经济的作用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

28、系的要求而已。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 法与科学技术 1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 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人们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科技促进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法论。 2.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管理科技活动 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 抑制和预防科技活动所引

29、发的各种社会问题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30、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其要求政法机关和干警必须不断的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守法,自觉地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就是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工作

31、中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热情服务社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步状态。 公平正义 7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就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理合法、程序正当、及时高效”四个方面的内容。 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要求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首先,要把握大局。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

32、。大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其次,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大大局为目标方向,执行落实以大局为行为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最后,立足本职,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 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

33、义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要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主要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1、健全完善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坚持民主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坚持体系完备 2坚持依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

34、平。 3严格公正司法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五、“三个至上”的重要含义 1.“三个至上”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 2.“三个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3.“三个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一)鲜明的政治性;(二)彻底的人民性;(三)系统的科学性;(四)充分的开放性 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三)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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