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中央机构演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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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代中央机构演变历代中央机构 一、春秋战国 1, 春秋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在中央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司寇是最主要的治安管理机构,掌管着刑狱和揪捕盗贼。此外,掌管兵政与军贼的司马也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治安管理的职能。春秋时期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设置上,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管理体制,最明显的是齐国的“三国五鄙”,郑国的“都鄙有章”以及县制管理的萌芽。 2, 战国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战国时期中央治安管理机构基本上沿袭了西周以来的制度,但在名称上有所改变。这一时期司寇仍是主管刑罚与治安的机构。其他国家设有相当于司寇的官职,如齐国掌管司法的称为士师。战国时期地方治安管理机构

2、主要有郡、县、乡、里四级建制。 二、秦汉时期的治安管理 1, 秦汉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秦汉时期,在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主要是以三公以及诸卿的设置。 三公:秦朝时期,习惯上把皇帝之下的最高官员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称为三公。丞相是秦汉时期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是有皇帝的亲信御史发展而来,负责治安职责的是御史中丞和绣衣御史,太尉是皇帝的均是顾问,也有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能。 诸卿:三公之外设有许多分理各项事物的职能部门,习惯上与三公合称为三公九卿。 2, 秦汉时期地方的治安管理。秦汉时期县以下设有乡、亭、里等基层的政权管理组织,凡是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以及地方教化、狱讼和治安等事宜,都有乡里官

3、吏们来直接主管。秦统一后,普遍是行以县统乡、以乡统里的地方基层制度。乡、里、亭都承担这维护地方治安秩序的责任。在乡、亭之下,设有居民的基层组织里和什伍,以协助乡、亭对居民进行教化和维护社会治安。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治安管理 1,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官吏和秦汉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秦汉时期形成的三公九卿此时位卑权削,而从少府中独立出来的尚书省逐步夺走了九卿的政务权利,尚书省与中书省、门下省形成三省制,成为皇帝直接领导下的重要机构。与此变化相适应,在中央的治安管理上,一方面是三公九卿中的部分治安管理职能,一方面是新形成的尚书省、中书省以及门下省的部分治安管理职

4、能。 2,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及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为州、郡、县三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为乡、里,北朝自北魏孝文帝改制后,实行党、里、邻三长制,职责是:校比民户,催征租调徭役。由于当时行政与治安的只能合二为一,因此地方及基层的机构及组织也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四、隋唐时期的治安管理 1, 隋唐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盛时期,他的各种典章制度继承了魏晋南北朝四百余年的调整修正后的成果,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在中央机构的管理权限中,与治安管理有关的主要变现在中央政令机构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事务机构九寺五监以及监督机关

5、的部分职能之中。隋唐时期,经过对以往三省制的厘正调整,确定了尚书省在三省中的执行地位,从而使之成为全国的政务中枢,尚书省的六部成为政令机关,名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四司,分掌本部政务,合起来为二十四史。吏部掌管文官的考课、封爵、授勋之事;户部掌管全国记帐、户籍以及公私宅租调等事;兵部司管城隍、镇戍、烽候、防人道路及周边少数民族归化之事;刑部司管辅佐尚书律法及全国判决案;公部司管京都衢巷、苑囿等事。 2, 隋唐时期地方及基层的治安管理。隋唐时期地方行政体制在唐前期分为州县两级制,在唐后期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另外,府是州一级的特例,隋唐*在某些地区设有与州类似的府为地方军政机构。道,在唐初

6、主要是监察性的使职,在镇守边防种地,维护京城治安方面对当地的社会治安起着一定的作用。州,为县以上的一级行政组织,州刺史的司管权利有司功、仓、户、兵、法、士等。州县的治安状况对于维护地方的稳定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十分重视加强对地方的治安管理。唐代的基层组织及职能,家以上分别为保、里、乡,此外还有坊。村等组织,保长为一保的长官,负责本保内的治安;里正负责本里的治安,坊维护坊内的治安。统治者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通过加强对基层官员的管理来达到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 五、宋代的治安管理 1, 宋代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在宋代,中央设置有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和各寺、监督管理机构。三省是指门下省、中书省

7、和尚书省。下设有关的房、司以及院等部门。六部是吏、户、礼、兵、刑、工部。其中户部在北宋前期几乎无所职掌,宋神宗元丰官制改革后,其职掌有所扩大。新规规定,户部掌管全国人口和土地、钱谷的政令以及贡赋、征役等事宜。 2, 宋代地方的治安管理。在宋代的地方行政中,州、县是最主要的两级建制。州之上设有路一级的派出机构,以代表朝廷对州是行管辖和监督。宋在地方设置州、府、军、监一级行政机构,全面管辖本区域的整事和民事以及部分军事等。在州、府、军、监以下,又设置县级行政机构,加强对本区域的管理。宋代,县一下的乡村基层组织有所变化,实行保甲制度,乡下为都,都下为保,基层治安主要是与保甲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保甲

8、法作为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开始时是乡土性的基层组织管理形式,其目的在于“以捕盗贼相保任”。但后来逐步趋向军事化,“渐习其为兵”,变成一种类似民兵的准军事组织,目的是维护基层社会治安。 六、元代的治安管理 1, 元代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元代的中央机构分为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三者分管行政、军事与监察权力,而总摄于皇帝。中书省总理行政事务,最高长官是右、左丞相。由于蒙古人尚右,所以右丞相实际上佐助天子总理要务,有着实际的权力。中书省内,分置左、右司,下面又设房、科各治其事。枢密院总管兵戎事物,包含宫廷治安以及边境治安管理方面的内容。御史台是中央督察机构,直属机构有殿中司、察院以及内八道肃政

9、廉访司,从而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监察系统。 2, 元代地方及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元代的地方机构主要有行中书省以及其下的路、府、州、县。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设左右丞相和参知政事,主要处理管区内的具体行政事务。元代基层机构编制以农村的乡都制、城市的隅坊制以及旨在“劝农”的社。城市中的基层组织,有的在录事司下设隅、坊两级,有的仅有隅一级。实际上,社的设置名义上是为了“劝农”,而在推行过程中则被元*用来加强对社众的管理,既是治理农村的机构,也是征调服役的工具,又是防范和压制人民反抗的工具。 七、明代的治安管理1, 明代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央集权的封建

10、统治较之以前有了进一步的加强。明代统治者十分重视以重刑治国,加强法制建设,制订了“大明律”,使封建立法体系更加趋于完善。明代中央机构除六部外,还有司法机构和监察机构。中央司法机构实行“三司”制,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互相监督制约,三个部门共同审判议定中大案件,然后请旨裁决。在中央监察机构中,都察院是最高一级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的所有部门和官员的监察。这些督察对于加强当地的治安管理,提高当地的治安管理效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 明代地方及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明代的地方机构分设为省、府、县三级,在其职能中均包含有治安管理的内容。明代在省、州、府各级政权的下面,于城乡普遍设立基层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形式在城镇变现为厢长制,负有治安的管理职能。在乡村推行里甲制,但是,明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失现象的严重化使得里甲的数量以及国际可征徭役与钱粮的数目日趋减少,在各地纷纷进行赋役制度改革的同时,里甲的职能也由催征钱粮转化为维护基层的社会治安,从而使得许多地区在里甲之外建立了保甲制度。保甲制度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基层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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