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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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发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1. 总则 1.1设备缺陷管理由总工程师牵头,检修副总工程师负责,生技部组织及设备管辖各单位分级管理,贯彻责任制直至落实到班组、岗位或个人;各级管理机构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认真搞好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1.2 设备缺陷消除需遵循“安全、及时、有效、彻底”的原则。 1.3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生产设备管理各单位。 2. 设备缺陷的定义 设备缺陷是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对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各种异常情况。如振动、摩擦、松动、变形、过热、异音、渗漏、指示不准、部件短缺、标志、保温不全等。 3.

2、设备缺陷的分类 3.1一般缺陷:指不影响机组出力和正常运行参数及系统运行方式条件下能够消除的缺陷。 3.2重大缺陷:指机组、主系统、厂用电系统或主要辅助设备发生对安全、经济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缺陷,需要改变机组出力或切换系统才能处理的缺陷。 3.3危急缺陷:指严重威胁设备、系统及人身安全,必须立即停机停炉进行消除的缺陷。 4.设备缺陷的来源 4.1运行方面:由运行各岗位人员在认真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制度等制度的基础上,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提出设备缺陷的具体部位、内容、发现时间,同时录入微机设备管理系统。 4.2.检修方面:由检修设备管理各岗位人员在认真

3、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了解所辖设备状况,对存在的缺陷或由其它原因引起的设备检修后遗留的缺陷录入微机设备管理系统。 5. 缺陷管理职责 5.1发电部缺陷管理职责: 5.1.1发电部运行人员应按巡回检查制度要求,对设备进行巡检并将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录入联网微机的设备管理系统,并负责通知检修责任单位,做到通知及时、部位准确、内容明确。 5.1.2运行值班员负责设备缺陷消除后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微机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并录入消缺人、验收人姓名、处理结果等信息。 5.1.3运行人员对设备缺陷除录入微机外,对于重大或危急的缺陷应及时逐级汇报,运行中能自行消除的

4、缺陷,应在班长指导下积极消除,但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5.1.4值长、运行班长接到检修人员的消缺工作票之后,必须积极创造消缺条件,尽快办理消缺手续。 5.1.5 由于检修人员有条件但未能彻底处理或仍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拒绝验收签字,仍作为存在的缺陷记录在册,要求重新处理,并应加强监视,采取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做好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想。 5.1.6 值长接到危急、重大缺陷汇报后,应立即到现场核实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立即进行处理。不可能处理的重大缺陷应做好安全措施和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想,并向厂总工程师及省公司调通中心汇报。 5.1.7由于运行人员巡检不到位而未能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或未尽上述职责,按考核办法进

5、行考核。 5.2检修部缺陷管理职责: 5.2.1 检修部要落实设备专责制,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坚持定期自检自查制度,做到积极主动消缺。 5.2.2建立设备缺陷台帐,及时准确地将运行检修人员发现的缺陷和设备专责人发现的缺陷分类记录在台帐上,并将检修人员发现的缺陷录入微机。 5.2.3消除设备缺陷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严禁无票作业,而且要保质按期完成,坚持谁维修谁负责的原则。消缺过程中须文明施工,工作结束后清理现场并得到运行值班员的验收认可。 5.2.4检修人员在接到缺陷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消除工作,即上班期间不超过10分钟,下班期间不超过30分钟。 5.2.5危急缺陷必须立即予以

6、处理或采取措施;重大缺陷须在30分钟内办理工作申请单手续,对暂不能消除的缺陷在MIS网上办理待处单,经生技部检修、运行专工、生技部负责人认可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等待机会消除;一般缺陷须在24小时内消除,对工作量大而不能在24小时内彻底完成者应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5.2.6挂起缺陷消除后,需办理待处单恢复消缺申请单经生技部检修、运行专工、生技部负责人认可并报检修副总批准后,方可将申请单交生技部设备缺陷专责人处恢复。 5.2.7检修部各车间计算机若出现故障不能使用,由车间缺陷管理专责人联系信息中心负责人进行及时处理。 5.3综合部缺陷管理职责 5.3.1综合部各车间采取自查自消的办法,由运行车间(

7、或检修车间)录入设备缺陷,消除后再由运行车间注销,并输入验收人姓名。 5.3.2挂起缺陷消除后,需办理待处单恢复消缺申请单经生技部检修、运行专工、生技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报检修副总批准后,方可将申请单交生技部设备缺陷专责人处恢复。 5.4生技部缺陷管理职责: 5.4.1生技部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与网络连接畅通,设备管理系统程序运行正常,负责检查、维护及有关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培训,新技术的开展及引用。 5.4.2生技部信息中心对于设备管理系统所发生的故障,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5.4.3生技部专工应加强设备缺陷管理,通过统计分析掌握其发生规律,以采取对策,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5.4.4

8、生技部专工应主动利用一切机会督促车间积极消除设备缺陷,在大修和小修中应督促车间全面开展消缺工作,防止同类缺陷的重复发生。 5.4.5生技部运行专工要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当设备异常运行时须提出处理方案并对缺陷内容准确地认定,检修专工应对设备缺陷性质和处理计划进行认定,并对危急、重大缺陷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及缺陷注销的认定和考核。 5.4.6 生技部检修专工对危急及重大缺陷的临时处理方案、措施及日后消缺过程中的技术措施负主要责任。 5.4.7生技部专工负责对生产单位设备缺陷发现、消除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输入微机设备管理系统,对责任单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的缺陷要记

9、录在案,纳入月度考核中。 5.4.8生技部专工在设备大小修前,应对设备存在的缺陷进行摸底和检修后的考核,并对修后的未消除重大缺陷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5.4.9生技部缺陷专责人恢复签字生效的挂起缺陷。 5.4.10生技部缺陷专责人每月初提出上月设备缺陷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改进方案及预期效果提出可行性意见,提出全厂上月缺陷分析报告,交生技部主任审核。 5.6 厂部缺陷管理职责 5.6.1总工程师负责生产范围内的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监督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的执行。要认真组织厂内外力量彻底解决,并结合每年一度的春季安全大检查和秋季安全大检查,督促其认真消缺,保证每台机组能满出力长周期运行。 5.6.2

10、检修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设备缺陷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各车间及生技部对设备缺陷的管理情况,根据电力生产特点协助总工组织厂内外力量解决老、大、难的缺陷,切实抓出成效,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 6. 设备缺陷消除程序: 6.1运行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及时电话通知检修责任单位,在工作日志中记录被通知人、通知时间和检修人员到场时间,并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设备管理系统。 6.2. 检修人员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缺陷情况,对一般缺陷须办理工作票手续开工后方可消缺;对危急缺陷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应立即采取措施,消缺时办理工作票开工后方可作业;对重大缺陷需切换设备或影响机组出力时须在30

11、分钟内办理工作申请单,批准后办理工作票处理。对暂不能消除的缺陷须办理待处单后,等待机会消除。 6.3 设备消缺工作完成后,由运行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结束工作票并在微机设备管理系统中注销。 6.4 凡涉及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配合处理的缺陷,各有关单位检修人员接到通知,应立即到现场积极配合消除缺陷. 缺陷未处理前未经当值值长同意,不得离开检修现场。 7.1. 运行人员电话通知检修单位设备缺陷时,检修车间人员未按要求及时到现场进行消除,超过规定时间每延误一小时考核责任单位50元,以运行值班员工作日志记录时间计算,此项工作由生技部运行专工负责统计报表。 7.2. 运行当值发现的设备缺陷,未及时通知有关单

12、位,未按要求录入MIS网,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7.3. 运行值班员对于消除并办理验收手续后的缺陷,必须按规定及时在微机中予以注销,否则每延误1小时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次。 7.4. 由于运行人员巡查不到位而未能及时发现缺陷,酌情考核每条100-300元。 7.5. 如因运行措施不当或配合不好而影响了消缺处理,每条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7.6. 若缺陷并未消除或虽已消除但检修单位未做详细检修记录而运行值班员就办理终结手续的缺陷,每次考核检修、运行各100元。 7.7. 对于24小时内未消除又未经检修科批准的缺陷,每延误一小时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7.8. 同一缺陷,24小时

13、内不得重复录入,对于已录入的设备缺陷,在未消除前,运行人员不得重复录入,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7.9. 如各单位在缺陷处理中分工不明,由生技部进行裁决,裁决后再扯皮,以每延误一小时罚款50元累计扣责任单位。 7.10. 当一条缺陷涉及几个单位所辖设备时,若各单位相互扯皮、推诿,由生技部组织各单位共同检查,最后查出的责任单位考核200元。 7.11. 各专业检修人员在缺陷处理过程中,应加强配合,如未经当值值长同意而擅自停止消缺,当值值长应根据其所影响的消缺时间,报生技部部长对其进行考核。 7.12. 消缺工作中,违反两票管理规定的现象,比照两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7.13. 检修部各车间每

14、月消缺率达到98%,每降低1%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7.14. 综合部各车间的缺陷管理采取自查自消的方式,但月度缺陷处理率必须达100%,消除率达100%,否则每降1%考核200元。 7.15. 每月发生频发缺陷,按每条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7.16.机组停运期间对能够处理的设备缺陷未及时处理,考核责任单位200-300元。 7.17.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生技部。 8. 其它 8.1 消除设备缺陷时,如遇设备管辖划分不清或未划分时,由生技部进行裁定或安排,各单位必须及时对缺陷进行处理。生技部针对发生的问题要定期修订设备划分职责。 8.2 在机组计划检修或停运期间,各专业要及时查看MIS网设备设备管理系统,及时了解所辖主、辅设备及系统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安排处理。 8.3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生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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