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与索赔审核过程中的难点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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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与索赔审核过程中的难点与对策依据合同条件及相关法规生成的合同书,是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但它不是预言书,也不是解决各类变更及索赔事件的利刃,所以,面对千变万化的变更与索赔事件,“迎刃 在法规及各类条款中,我们经常可以找到有关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三者的平等互惠关系的记载。但是,在一般人的潜意识中,都把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作了新的位置排序,“老大”、“老二”不言自喻。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而沿袭下来的一些弊端,受“潜意识”支配的影响而造成的一些非常因素,无疑会给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索赔事件处理带来难度。意识形态是不容易约束的。假如某些事件可依据的条款较少,假如某些人为因素得不到限制,往往会

2、形成一种“兴之所致”、 “无可奈何”和“一言难尽”的局面。这种局面如果任其蔓延和滋生,将会扭曲合同的本来面目,具体而 难点一:由于变更,产生了新施工工艺的引进,而这种工艺是在定额和规范中找不到的。应对此类变更事件,一般采用实物法,变更报价过程为承包商报价工程师审核业主审批。工程师在审核过程中,首先要深入现场了解施工工艺和流程,其次是对承包商的量化指标予以测定,尔后征询承包商和业主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的意见,同时做好解释工作拟文报送业主审批。从严格意义上说,监理工程师付出的劳动是应该得到尊重的。此类事件若发生纠纷,在合同的任何一方未提出要求仲裁的意向之前,监理工程师的裁定应是最后裁定。承包商的“

3、漫天要价”是不行的,业主方的大刀也不能盲目的砍,否则这种纠纷会造成合同管理的低效率。这里所说的“严格意义”是合同赋予合同各方的权力。但是,受长期以来建筑行业“大业主”、“小监理”意识的左右,工程师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地位无形地会受到排挤,因为钱是装在业主的“腰包”里,提意见是无用的。只有倡导建立 难点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变更”与“索赔”。固定总价合同是将工程量与单价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的一种合同模式。这种合同项目一般为主体工程的附属项目或者是公共建筑项目,因为其造价较小,为了简化合同管理程序,加快工程建设速度,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可行的。但是,由于设计“变更”或者业主在某些 首先,我们对此类事件

4、的发生应有充分的预防措施,如加强图纸会审和现场查勘工作,工程建设各方对合同风险应有充分的估计和预测,使合同总价尽可能涵盖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对费用,并以文字形式写进合同,构成合同必不可少的要件;其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果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超过或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或功能要求,那么,应首先明确当事人的责任。若是设计方要求改变产品局部性质提高产品性能的,其费用应由业主承担。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是较好的补救措施;若是承包方施工未达到和满足产品质量性能的,自 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各方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往往忽视了措施补救工作的重要性,从而给“固 难点三:设计变更与“追加为完 一般的合同条款对变

5、更的范围和内容均有规定,但其中“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不易理解。这句话所说的“额外工作”究竟是属于哪一 对照工程量清单与合同变更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多种类型的变更。其变更类型,有的通过阅读合同工作内容的说明容易理解界定,有的通过对照工程量清单与投标技术文件也容易界定。而上述这一点的难以把握却是因为它涉及到这些“额外工作”是否需增加新的施工措施和手段;是否还需要遵循投标报价原则施行变更报价;是否需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追加工程价款这一系列的问题又直接关系到合同各方的经济利 建筑工程作为一种产品,有其生产周期长、投入的各项消耗高、产品的单一性等特点。

6、由于工程建设的特点,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个别差异性、动态性、兼容性等特点。其动态性,即任一项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间,而且由于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在预计工期内,会发生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做到了对变更这种动态因素的控制,深入总结各类工程建筑产生变更的规律和处理方式及其经验, 这里需要阐明的是,将“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统统视为变更,是个别合同为预防设计工作的深度不够而设立的应对条款。这类条款使我们对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变更细则的准确性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述问题未能得到认识上的统一,合同各方在此类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异议的频率最高,往往出现对一些问题争执不

7、下而造成合同纠纷或遗留问题。例如,在某水力发电工程永久围堰防渗处理项目中,新增了混凝土搅拌桩防渗处理设计要求。经查,工程量清单无同类工程项目,承包商遂提出应按合同外工程处理原则进行报价,报价内容包括新设备的进退场费和施工措施费。因投标时该工程项目有让利降价,而此次报价却未考虑让利降价系数;因合同规定不调整材料价差,而此次报价承包商均按目前市场信息价计算材料费,利润率也高于原合同利率,并要求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但是,业主方强调此项工作应视为合同变更项目,变更报价应遵循投标报价原则,材料价差不予调整;设备进退场费和施工措施费可以补偿。监理工程师在这一问题的立场基本倾向于承包商,只是对利润率问题认为应

8、按合同利率。监理工程师同时认为,该工程项目属于合同外新增项目,需投入监理人力,加大监管力度,应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协议金额收取一定的监理费用。由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对上述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其有关工程变更的范围其中一条就写明:“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其涵义的解释如下: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检验以及勘查工作。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 因此,我们在签订工程合同的时候,应注重贯彻FIDIC合同条件,加强合同条款的战备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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