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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之间的合同合伙合同范本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第一条 合伙名称: 。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 。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灯饰的地区代理兼开关、电线、抽油烟机等产品销售。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
2、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分配:以本店年度总盈利的5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
3、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
4、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
5、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龙兆祥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派送合伙的产品; 4、兼职会计 5、支付合法债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李江敏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出售货物,进货、补货; 2、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3、兼职出纳 4、支付合法债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邱细平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 支付合法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
6、少,每个人都有决定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
7、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照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有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
8、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
9、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