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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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邦 盛 凤 凰 城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邵东邦盛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30521000012104_ 机构代码证:55492059-7 注册地址:邵东县两市镇文体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刘国忠 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2、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为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邦盛凤凰城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规划用途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邦盛凤凰城 项目中的第 幢 / 单元 层 号房

3、。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 (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 2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总金额 / 。 3.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总金额¥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采用 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

4、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计 元,余款 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3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计_ 元,余款_ 元向公积3 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 7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 给出卖人指定人或单位 ,在接到通知后_3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

5、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在7日内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_30_日内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如逾期未能支付,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经得出卖人同意后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合同继续履行,

6、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在_ 10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_15_日内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买受人在15日内未解除合同的,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买受人应在自第16日起的15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逾期后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_ 30_日内,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 / 元于_ /

7、_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该房屋另售他人,买受人没有异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

8、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规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9、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5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_如该房屋交房时房产局测绘部门实测

10、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正负百分之三时,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同意不解除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根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建筑面积最终以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发证建筑面积为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计算总房款。 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3.0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高度低于约定层高15厘米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交款并签订买卖合同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利息。买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

11、15日内以书面形式行使该项权利,否则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定室内层高不足5%,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 1 的垂直距离。 6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未依约交清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出卖人有权不按本条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但如遇下列

12、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国家、地方*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政配套工程及设施延期的等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 3).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 4)买受人延期支付应当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代收的款项)。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7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

13、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7 逾期未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

14、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累计总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自本合同约定交付时起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履行交付义务,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每天60元向买受人收取接房滞纳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 90天 内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 已付房款万分之 一 的延期交房的责任,但最高不得超

15、过已付款的1%。 上述所称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3) / 。 8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16、。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供水、供电在交房前完 2 电梯在交房前正常运行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

17、同意按以下第 3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 / 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解决,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9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

18、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整修,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必须申报缴纳

19、契税及维修资金款项,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除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外,买受人还要按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0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

20、,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商品房经综合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后 6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将需要由其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并申报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360 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 720 日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或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

21、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0.1 %的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0.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0.1 %的违约金。 任何

22、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 11 出卖人以邀请招标 方式选聘 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 首批交房入伙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物业的收费标准为:住宅 1.5 元/月/每平方米;收费的起始时间为自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日起至物业委托合同终止之日终。其他事项、服务标

23、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房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确定,但不得违反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4、该商品房小区内所有未计入买受人房屋公摊面积的集体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卖人所有。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

24、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1、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30 页,一

25、式 陆 份,出卖人 份,买受 壹 份,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 壹 份,按揭银行 份,国土局 壹 份。 4、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出卖人: 买受人: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13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14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2000房产测量规范及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邵房政发 邵东县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进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 2、房屋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包含:为整栋服务的变电所、电梯间及公共通道、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房、生活水池、外半墙等。

26、 3、最终以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指定的测绘机构的测量及认定结果为准。 15 附件三: 邦盛凤凰城一期住宅交房标准 一、公 共 部 分 单元门:高级品牌防盗门。 电梯:标准电梯 二、户 内 部 分 墙面:混合砂浆普通抹灰压光。 地面:现浇楼面。 顶棚:现浇楼顶面。 厨房、卫生间:墙面为混合砂浆普通抹灰压光,顶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面,厨房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卫生间地面为铺防水层的水泥砂浆地面。 进户门:高级品牌防盗门。 室内门:预留门洞。 窗户:铝合金窗。 阳台、入户花园和景观花园:设置栏杆。 弱电:电视、电话和宽带网线至弱电配线箱。 给水系统:市政集中供水系统。 用电系统:一户一表,预埋管道。 16

27、附件四: 邦 盛 凤 凰 城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方:邵东邦盛实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身份证: 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邦盛凤凰城”栋单元层号房屋,并与出卖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之前,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阅悉并且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对所认购的房屋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买卖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按银行揭贷款办理 买受人已详细了解了出卖人和提供按揭贷款

28、的银行有关办理按揭贷款的规定,明确了需由买受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并做出如下承诺: 1、买受人保证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按银行要求通过出卖人提交真实、有效的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和费用,并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后,按时前往银行或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完毕全部按揭手续。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时、真实的提供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或未能按时交纳按揭贷款相关费用,或未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毕购房贷款抵押手续,而导致不能签署有效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出卖人不能如期取得对应购房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按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采取

29、以现金的方式一次付清全部应付房款则不视为违约。 2、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决定贷款额度。银行最终决定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额度或由于银行不同意向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的,购房款差额部分17 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或自出卖人依本协议约定在报纸上刊登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应付房款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买受人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三十日内,将已收买受人购房款扣除由买受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含相关税、费等

30、损失),出卖人可以从买受人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出,不足扣除的,由买受人另行补足,如有剩余,留存于出卖人处,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领取。 3、买受人在获得按揭贷款后应按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在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因买受人未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贷款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卖人偿还全部相关款项,并按全部相关款项万分之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仍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偿付出卖人款项和违约金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如合同约定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

31、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购房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约定的房屋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价格的70%向出卖人转让该房屋,因此造成出卖人的其他损失,由买受人另行赔偿。 出卖人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或回购房屋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或配合出卖人办理回购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买受人除应偿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银行支付全部款项外,还应赔偿出卖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损失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的50%计算;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高于购房款总额的50%的,买受人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4、合同备案费、银行按揭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在合同签

32、订之时由出卖人代收。具体收费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交纳费用。 5、如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在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未支付到出卖人帐户前,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但买受人不承担逾期收房的责任;如系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发放迟延,则买受人除承担逾期收房的责任外,还应视为延期付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二、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 18 1、双方同意只按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确定面积误差,并作为双方结算款和处理面积误差的依据,对分摊建筑面积等所出现的误差不作为双方结算房价款和处理面积误差的依据,双方对此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因*相关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文

33、件以及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差异,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单价按实调整房屋总价款,多退少补,且均不计利息。 3、在房屋交付时,该商品房的图纸及产权建筑面积、公共建筑、小区规划、景观及配套设施等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如有更改,出卖人不另行通知。若买受人根据本合同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有权选择退房的,买受人须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逾期未书面提出退房要求,视为买受人不退房,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房价款,买受人应

34、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价款。买受人不签订面积差异结算协议或不办理面积差异结算手续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三、房产交付使用 1、买受人需在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注明的交付使用日期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交房手续。买受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以书面交房通知注明的交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该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日,自该日起视为该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买受人验收合格。自房屋交付日起,买受人应该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承担责任并缴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2、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办理完毕合同备案、贷款手续,或买受人未付清房款、

35、有关税费、维修基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出卖人不承担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延期交房期间房屋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需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3、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具备了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买受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房屋接收手续。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出卖人作为开发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并取得“合格”结论的。其他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由出卖人在领取房屋权证前完成。 4、在房屋交接时如买受人发现交付房屋有瑕疵或任何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记录在交接文件中,且买受人应在交接后十日内以

36、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由出卖人按合同第十二19 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的约定进行处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或者要求退房。 5、因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应于出卖人送达书面交房通知后十五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6、买受人依据合同有关的逾期交房的约定追究出卖人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应于约定交房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行使相应的权利。 7、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依约买受人应当补交房款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交,否则按合同有关买

37、受人逾期付款的约定处理;产权面积少于合同面积,依约出卖人应当退还多收的购房款的,应在买受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退还买受人多交的房款,否则,出卖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且误差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的书面通知送达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商品房。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退房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视为买受人接受该商品房,双方同意按合同关于买受人不退房的相应规定处理。 8、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未解除合同的,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设计变更后30日内签署补充协议,买受人未与出卖人签署补充协议的,本合同第三条中的合同约

38、定建筑面积自动变更为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房屋价款同时相应变动。 9、该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对约定的装修标准所涉及的建筑材料及相关设备,如在货物采购或市场供应有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使用该相关材料、设备时,为保证能按期按质交付该房屋,出卖人有权采用质量相当或以上的材料、设备替代。 10、出卖人承诺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屋内水、电、通讯等管线按设计预设齐备,但涉及各相应服务供应商所要求缴纳的建设费、初装费、开通费、使用费等费用根据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11、买受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全体买受人不能同时到场办理房屋交付及本合同所涉其它相关手续的,视为其他买受人认可买受人中最先

39、办理人的处理结果。 12、买受人所购房屋同一户型因设计需要可能会出现门窗、阳台、露台、空调位等的位置、大小、形状等不一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房或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 20 13、如买受人购买时该房屋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则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对该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以该房屋现状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房或向出受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 14、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交房时间可据实予以延期,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A、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抗力

40、结束后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B、出卖人在不可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遭遇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影响、市政设施建设原因或由于*职能部门拆迁等原因而导致延误的。 C、买受人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如银行将按揭款项划到出卖人账户的时间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则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顺延至全部按揭贷款划到出卖人账户(或者由买受人补足差额)后15日前。 15、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时,买受人仍未收到出卖人书面接房通知的,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的当天到出卖人索取书面接房通知,除本合同约定可延期交付外,出卖人应在当天按接房通知规定为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买受人未按本约定到出卖人索取书面接房

41、通知或未在当天办理接房手续的,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16、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A、视为出卖人已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该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财产风险及相关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等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由买受人承担,且该房屋的保修期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B、如买受人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付按揭贷款已达三个月,出卖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于代买受人偿付按揭贷款本息及罚金,如有剩余,另行支付给出卖人或按揭银行。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迟延交付达一个月以上并且买受人未按期偿付,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

42、屋,出卖人有权另行将该房屋出售后用留存于出卖人处,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领取已付款项,如不足,由买受人及时补足。 17、如买受人购买时该房屋足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则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对该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以该房屋现状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房或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 18、因买受人原因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交房的,或者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房而买受人仍拒绝接房的,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属买受人原因造成未能按期交付,双方按本条6款约定的方式处理。 21 四、关于规划变更、设计变更 1、本商品房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合同所涉“邦盛凤凰城项目”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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